最高法: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应具专业性、普遍代表性

最高法: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应具专业性、普遍代表性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中新社发 陈文 摄

当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张勇健是在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张勇健指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要具有专业性。它的成员包括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一些学者、专家,在相关的领域,在相关的国际法和本国法,特别涉及投资贸易这些法律方面都有相当深的造诣。

他说,专家委员会要具有普遍代表性。专家委员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所以有广泛代表性。另外它的工作有很强的规则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意见》要求在制定相应规则,包括选拔条件、工作程序等。

谈及国际商事纠纷如何保障外国公司权利,张勇健称,在法律选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规定的很明确,当事人依法选择的法律就是处理相关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只要当事人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不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说到适用外国法的问题,不管是哪个国家的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要法律规定可以选择,我们都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我们在进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应当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以达到正确适用外国法的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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