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市某污水处理企业因废水超标排放,到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43.84万元入库。
这是今年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来,市税务部门首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征收环境保护税。
今年1月16日,
市环境保护局对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018年一季度污染源废水开展监测,
发现该公司总排口“粪大肠菌群”超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认定公司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5月7日依法对该公司
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底,
市税务部门获取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信息后,
认为该公司因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
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最后,经重新计算确认
该企业应缴税款共为43.84万元
并于6月25日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入库。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来,我市税务部门首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征收环境保护税。
据了解,自今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实施以来,一季度,我市共计402户纳税人办理了环保税纳税申报,涵盖大气、污水、固废、噪声四大类,涉及24类大气污染物、18类水污染物,申报应征税款2737万,依法减免630万元,实际入库税款2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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