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能否以車輛未年檢為由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能否以車輛未年檢為由拒絕賠償?

國家對機動車實施強制安全檢測目的是保證機動車質量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防止機動車存在安全隱患。如果未年檢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以此為由拒絕賠償?行為人駕駛的車輛未年檢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的,保險公司不能以事故車輛未年檢而拒絕理賠。本文結合裁判規則與司法觀點為你詳細講述此問題。

裁判規則

1.車輛未年檢與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的,保險公司不能拒賠——張某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駕駛的車輛未年檢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的,保險公司不能以事故車輛未年檢而拒絕理賠。

2.保險公司以非營運機動車未按時年檢為由提出不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訴陸某、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2014年9月1日起,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下令試行新註冊非營運小微型機動車6年內免年檢制度。保險公司以機動車未按時年檢為由提出不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不應被採納。

案號:(2016)滬71民終20號

審理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3.保險事故系投保車輛未按規定年檢車輛性能不合格所致,保險公司可拒賠商業三者險——戴天福訴陳春火、王銳、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巖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被保險車輛未按期年檢,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如保險事故的發生系投保車輛未按規定年檢車輛性能不合格所致,保險公司可依保險合同的約定拒賠商業三者險;如投保車輛未年檢並非有效促成出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則保險公司仍應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4.保險公司不能拒賠明知沒有年檢而承保的機動車——丁永庶訴林洪、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金科電子玩具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市澄海支公司保險糾紛案

案例要旨:被保險機動車在投保時已連續幾年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檢驗,保險公司沒有對該車的情況進行審核,也未盡到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接受其投保,從而導致依據雙方簽訂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十款的規定,投保人在交付保險費後無法得到任何賠償。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主張根據該合同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顯失公平,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司法觀點

機動車未年檢仍應予以賠償的法理解析

發生保險事故時事故車輛未按規定進行年檢,關於設置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可從兩個角度考察。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看,該免責條款是對投保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保險人通過附加“按照規定辦理安全技術檢測手續”的義務限制被保險人的權利,其本意應當是減少存在安全隱患的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從而增加自身的保險風險;從國家強制機動車安全檢測的角度考察,設立機動車強制檢測的目的是保證通行機動車質量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通行對他人造成損害。因此,現行機動車管理規定,車輛每次檢驗合格後過了一個存續期,就需到公安機關再進行年檢。

誠然,機動車未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年檢會增加風險發生的概率,但也不必然表示機動車一定存在安全隱患,故保險免責條款的設置應當公平合理。所設置的保險免責條款應包括兩方面的免責事由:一是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二是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機動車檢驗不合格。從保險精算基礎考察,機動車檢驗不合格顯然會大大增加風險發生的概率,保險人將其作為免責事由具有合理性。但對於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而言,因為

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並不一定增加風險發生的概率,故將其作為免責事由有以偏概全、矯枉過正之嫌,應當對其適用加以合理的限縮。

具體而言,確定保險人是否免責應以保險免責條款的規定為基礎,結合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是否明顯增加了風險發生的概率為標準加以衡量。如果公安機關在事故發生後經檢測認定車輛發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隱患,則保險人可依據該項免責條款拒賠;反之,如果公安機關在事故發生後經檢測認定車輛發生事故前並不存在安全隱患,則保險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摘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精析》,夏克勤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相關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籤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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