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收費標準調整並非新增收費 個人炒股成本不會增加

6月27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通過官網發佈了《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證券期貨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1、業務監管費標準。對深滬交易所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按股票交易額0.02‰收取。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按交易額的0.001‰收取。

2、機構監管費標準。2020年12月31日前暫免徵收。

然而就是這樣一份文件,在網上掀起一些誤解,認為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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