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高景峰:司法體制改革主體框架基本確立

司法改革|高景峰: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

最高檢司改辦副主任 高景峰

“2017年,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力度空前、持續提速,司法責任制改革等具有四梁八柱性質的改革主體框架基本確立。”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高景峰在做客“最高檢廳局長系列訪談”時表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在司法體制改革主體框架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標誌性意義、全局性影響。

截至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和兵團檢察機關已分3批開展了試點,並普遍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最高檢機關於2017年6月正式啟動司法責任制改革,10月起全面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員額制改革是涉及司法責任制推進的重大改革。對此,高景峰表示,去年司改辦協助相關部門堅持“以案定額”和“以職能定額”相結合,嚴格掌握入額標準和條件,完成了最高檢機關首批員額檢察官遴選工作。

在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方面,檢察機關研究制定了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的指導意見等配套文件。強調突出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的主體地位與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工作相統一、明確檢察官權力與強化監督制約相統一。高景峰說:“去年檢察機關完善了案件承辦確定機制,以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建立了領導幹部帶頭辦理重大、複雜、疑難、新類型案件制度,建立了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提供專業參考意見。此外,檢察機關建立了檢察官懲戒制度,完善司法責任體系,檢察官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對於備受關注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高景峰介紹說,檢察機關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積極探索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公訴標準化,嚴格證據標準。除了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制定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外,還制定加強出庭公訴工作的意見,推動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重視利用庭前會議有效解決程序性爭議,著力提高庭審效率和當庭指控犯罪能力。

冤假錯案的糾防問題牽動人心。“檢察機關健全了冤錯案件防範、糾正機制。”高景峰表示,檢察機關建立了重大冤錯案件發現報告、指導辦理、異地審查、監督糾正、依法賠償工作機制。重視加強對立案、偵查活動的監督,從源頭上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環節。

“對有冤錯可能的重大刑事申訴案件檢察機關要公開審查,對長年堅持申訴、拒絕減刑以及因對裁判不服而自殘的罪犯,檢察機關要注意聽取其申訴,及時調查處理。”高景峰說,2013年以來,檢察機關對從辦案或申訴中發現的“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於英生殺妻案”“陳滿故意殺人案”“沈六斤故意殺人案”“譚新善故意殺人案”等重大冤錯案件,依法啟動糾錯、監督程序,與有關部門共同糾錯。

訪談中,高景峰還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改革、檢察權運行監督制約機制改革以及檢務公開制度改革等情況進行了介紹。在他看來,目前改革還存在不足,如有的改革舉措尚未全面落地落實,一些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跟進,體制機制創新與現代科技應用深度融合的還不夠,運用信息化實現檢察工作現代化的意識和能力還比較弱。

2018年的司法體制改革,站在了新時代的新起點。高景峰表示,檢察機關將在全面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推進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推動科技信息手段的深度應用等方面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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