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暴雨“漏電”致人身亡:這是一個風險自擔的社會?

在現代政治倫理中,風險社會意味著需要更多專家、組織機構和國家力量來管控和減少這些風險對公民個體的衝擊,而不是任由個體自己面對。

這裡的問題在於:個人權利與自力救濟的邊界在哪裡?哪些應該是公共服務的職責?如果雨天市政設施漏電、電信詐騙這些全都成了個人“風險自負”的事,那隨之而來的恐怕就是:每個人都覺得無法指望得到國家、社會和他人的救助,由此也對公共事務變得冷漠。

每年夏天的颱風季,暴雨是珠三角城市生活的常態,該區域對這種“常態化的天災”也早有應急響應機制。但今夏首個颱風“艾雲尼”還是帶來了意外,發生了市民在暴雨的街頭被漏電的市政設施電死的事:佛山有一對母女在街頭的暴雨中不幸觸電身亡;廣州一位17歲的少年意外死亡,據傳也是因為簡陋的排插在雨中漏電所致。令人難堪的是,這是在珠三角,而且是在市政投入多年來突飛猛進的局面下發生的悲劇。

天災無法問責,人們在意的是人禍:為什麼事先沒有排除隱患?為什麼事後不能披露信息、積極面對?顯然這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至少我們有理由這樣要求珠三角城市。

在圍繞著此事的爭論中,有一種聲音說:“不怪政府,你知道廣州多大雨嗎?”暴雨當然是極端情況,但公共安全保障的要點就在於,市政設施應當確保在極端情況下也能提供足夠的安全,正如在地震等災害發生時,校園、體育場館往往是集中避難的區域,而非最先倒塌的建築。

廣東暴雨“漏電”致人身亡:這是一個風險自擔的社會?

▲ 廣東暴雨“漏電”致人死亡事故現場紅綠燈附近發現一處設備,設備內部有六孔插線板和各種電線。 © 澎湃新聞

悲劇發生後,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是:許多媒體不是對此保持沉默,就是迴避了對悲劇原因的追查,轉而強調個人如何防範。這不是孤立的現象,正如有位網友所言:“大雨導致多人觸電身亡,於是媒體詳說雨天生存技能;女童被性侵,於是媒體宣傳兒童防狼指南;老年人被電信詐騙,於是有各種識別詐騙的教育,甚至家人也要參與其中。

在這片土地生活的風險,被原封不動地打回給了‘個體’,政治學意義上人們為了減少風險而立約建立的‘共同體’處在解體狀態。”這意味著,前些年那種對“豆腐渣工程”的公共問責,現在悄然轉向了“風險自負”。

按照古典政治學中社會契約論的觀點,人們立約建立共同體的出發點之一,就是為了減少個體生存風險。這意味著,人們組成共同體是一種交換:納稅、讓渡一部分權利,並獲取相應的公共服務和權利保障。正如《自由的忠誠》一書所言,在盧梭和康德的觀念中,個人通過契約加入一個特定組織,而每個人私人領域的權利界限只有藉助合法國家的法律才能得到完全界定和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把原本屬於公共職責的問題推諉給個人自負,確實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共同體的解體。

不過,這是源自西方的觀念,中國傳統上並非如此。正如《田祖有神:明清以來的自然災害及其社會應對機制》一書中所展現的,傳統上,救災主要是基層社會的責任,通常情況下以人們的自我施救為主,除非特大災情消弭了基層社會的救災能力。農耕時代,人們對於天災,也常常以一種宿命論的態度接受(有時被誤認為是淡漠、順從或忍受力)。在其他農業社會亦能找到相像的例子,如1866年,孟加拉饑荒中許多農村家庭慢慢餓死,卻沒有一聲怨言。

廣東暴雨“漏電”致人身亡:這是一個風險自擔的社會?

▲ 2015年8月10日,颱風“蘇迪羅”過境後,福州市區一片狼藉,市民積極抗災自救。 © 中國新聞網

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不是“共同體處於解體狀態”,而是之前就沒有真正存在過——傳統家產製的中國國家,並不是西方那種個人基於契約自願加入的共同體,就像你也不是“自願”才生到世上,成為你父母的子女的。很多憤世的孩子都曾質問父母“你們為什麼沒經過我同意就把我生下來”,但事實當然是:這沒法徵詢同意和自願。

正由於傳統的社會組織是這樣一種形態,所以中國人往往發現,他們從小到大所受的教育中,對“集體”往往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至少是偏重義務而忽視權利。其結果,就像孫中山一百年前所說的,中國人形成了一種實際的“自治”狀態:“只有那錢糧是我們小百姓應納的,打官司告狀是我們小百姓可以煩著老爺的。以外的事情,老爺幹老爺的事,我們小百姓幹我們小百姓的事,我們與老爺,是兩不相關的。”

這並不是說傳統上中國國家對民間沒有職責,而是說這與現代人所理解的職責大不相同。西漢劉向《說苑·君道》:“堯存心於天下,加志於窮民,痛萬姓之罹罪,憂眾生之不遂也。有一民飢,則曰此我飢之也;有一人寒,則曰此我寒之也;一民有罪,則曰此我陷之也。”在此強調的是聖王在人們遭受飢寒罪孽時感同身受的道德職責,並且要為人民提供“養生送死”的福利,所謂“養民”、“教民”與“化民”都是極為重要的政治內容,就像家庭中也強調“養不教,父之過”。

幾位西方學者在《壓力下的生活》一書中考察了18-19世紀歐洲與東亞的生活水平後指出,“中國的政府以某種著眼於人類福利的政治意識形態為基礎,它要求國家在困難時期承擔起‘養民’責任。歐洲的政治形態沒有這種要求。……無論年成好壞,歐洲的政府都很少為窮人提供金錢或者實物救濟。根據西方的規則,濟貧是基督教的一種慈善行為。而根據長久以來深入人心的亞洲觀念,它卻是一個好政府的核心功能。”

或許可以這樣說:歐洲的政治觀念將個人視為獨立、有自身權利並自願採取行動的行為人,因此施政時注重的是提供公共服務、保障個人權利,但不認為“養民”是政治責任;而中國的政治觀念更多帶有宗法社會的濃厚氣息,將個人視為有待教化和保護的對象(所謂“子民”),也因此而並不重視個體的權利、意願與獨立性。由於社會的基本單位不是“個人”而是“宗族”,因此也就談不上為每位個體提供無差別的公共服務。

“養民”是一種禮法社會的政治概念,和基於城市管理的“公共服務水準”其實是似是而非的兩回事。實際上,直到晚清西風東漸,除了漢口等商業都市自發的社會組織外,中國都談不上有現代意義上有組織的市政設施和公共衛生服務。

因此,在漫長的歷史上,中國人都無法指望享受公共服務,當遇到諸如被騙、個人權利受侵害等事件時不得不依靠自力救濟,人們發現只有家族才是唯一規避風險的社會單位,家庭成員可以相互扶助,使得宗族內部成員可以有效面對個人、乃至單個家庭難以承受的風險,很多地方甚至聚族而居,通過家譜家規凝成一個互相支撐的天然共同體。但也因為家族天生的內在凝聚力,又使得中國人很難超越家族的層面與陌生人組成更大的團體。實際上,傳統時代中國的同鄉會、施粥會、甚至大多數教派,都屬於經濟上自給自足的自力救濟團體。面對風險,靠自己的力量解決,是這種社會里生活的人們本能的反應。

這和西方政治中的“自治”並不是一回事。1845-1849年間愛爾蘭大饑荒,英國財政部次官查爾斯·屈維廉卻決定停止救濟,理由是“避免人民習慣於依賴政府”;同樣,2005年美國卡特里娜颶風中,美國政府的救災表現也飽受抨擊。這些都是人禍,但在邏輯上,它所基於的理由卻是“地方共同體應當自己負責,上面不會過度介入”,甚至即便災害之大已超出地方所能自己應對的時候仍然遲遲未施予援手。

廣東暴雨“漏電”致人身亡:這是一個風險自擔的社會?

▲ 2005年8月,三級強度的卡特里娜颶風在美國路易斯安州登陸,超過650人在颶風中喪生,美國東南部四個州至少有230萬居民受到停電的影響,有些城市甚至有90%的建築物遭到毀壞。 © Jeremy L. Grisham

與此同時,西方高度重視為納稅人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務,正如有個段子說的:一個老太太在中國街頭摔掉了牙齒,她只能自認倒黴,且沒人敢去扶她;但在美國,她的事會見報,會有律師自告奮勇幫她告市政機構獲取鉅額賠償,理由是他們沒鋪平人行道導致她摔倒,事後這顆牙齒的事還被改編成了電影。

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人們在生活中經常面臨著不可預知、不確定的風險,這其中的大部分確實只能自力救濟,但有些風險則既不是個人所能控制的,也不應是他個人的責任。在現代政治倫理中,風險社會意味著需要更多專家、組織機構和國家力量來管控和減少這些風險對公民個體的衝擊,而不是任由個體自己面對。

這裡的問題在於:個人權利與自力救濟的邊界在哪裡?哪些應該是公共服務的職責?如果雨天市政設施漏電、電信詐騙這些全都成了個人“風險自負”的事,那隨之而來的恐怕就是:每個人都覺得無法指望得到國家、社會和他人的救助,由此也對公共事務變得冷漠。如今隨著家族/家庭的解體,中國人已逐漸獲得了獨立自主的權利,但這究竟是走向全面原子化,還是走向一個基於自願的更好共同體,則是我們這一代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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