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何喜永、彭彩莲立即履行执行令(C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向法院举报他的财产线索和具体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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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喜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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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彩莲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何喜永,男,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10129****。

彭彩莲,女,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10918****。

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西路12号翠逸庭苑2幢1座601房

2.立案时间:2017年10月16日

3.执行案号:(2018)粤0605执8235号

4.执行依据:(2017)粤0605民初15910号民事判决书

5.案情简介:

被告何喜永与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在2016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向被告何喜永在借款本金余额为50万元内发放贷款,双方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并由被告彭彩莲为被告何喜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何喜永从2017年4月开始未足额清偿本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至今尚欠部分本金及利息未支付,致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6.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喜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34184.42元、截止至2017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33216.7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4105.82元及以334184.42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年利率19%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彭彩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履行情况:截至本信息在《今日头条》发布之日仍未履行。

9.执行风险警示:南海法院敬告社会各界,涉案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被强制执行中,与其交往特别是发生经济往来时应特别关注债务偿还能力。此外,部分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仍然存在执行无果的,属于执行不能,我们呼吁被执行人讲究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客观现实。

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757-8185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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