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築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規程2011版 VS 2017版(第二部分)

建築與結構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

2011版

9.1 屋面淋水(蓄水)試驗記錄

9.2 地下室防水效果檢查記錄

9.3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試驗記錄

9.4 有防水要求的外牆面淋水試驗記錄

9.5 建築物垂直度、標高、全高測量記錄

9.6 抽氣(風)道檢查記錄

9.7 幕牆和外窗的物理性能檢測報告

9.8 建築物沉降觀測測量記錄

9.9 節能、保溫測試記錄

9.10 室內環境檢測報告

2017版

9.1 地基承載力檢驗報告

9.2 樁基承載力檢驗報告

9.3 混凝土強高檢驗報告

9.4 砂漿強度試驗報告

9.5 主體結構尺寸、位置抽查記錄

9.6 建築物垂直度、標高、全高測量記錄

9.7 屋面淋水(蓄水)試驗記錄

9.8 地下室滲漏水檢測記錄

9.9 有防水要求的外牆面淋水試驗記錄

9.11 抽氣(風)道檢查記錄

9.12 外窗氣密性、水密性、抗壓檢測報告

9.13 幕牆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平面內變形檢測報告

9.14 幕牆後置埋件的現場拉拔試驗報告

9.15 建築物沉降觀測測量記錄

9.16 節能、保溫測試記錄

9.17 室內環境檢測報告

9.18 土壤氨氣濃度檢測報告

9.1 地基承載力檢驗報告

9.1.1 地基承載力檢驗報告按本規程 4.7.2~4.7.4 節的規定執行。

9.2 樁基承載力檢驗報告

9.2.1 樁基承載力檢驗報告按本規程 4.7.14~4.7.22 節的規定執行。

福建省建築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規程2011版 VS 2017版(第二部分)

1、閩建建[2017]1號(2017.01. 05發佈,適用於2017.01.01日開工的工程):

(1)樁基檢測樣本的選定:基樁檢測的受檢樁原則上應在施工結束後隨機抽取選定;

1)當採用聲波透射法檢測樁身質量必須預埋聲測管的,預埋聲測管的基樁數量不得 少於檢測數量的3倍;

2)當採用自平衡法檢測承載力必須預先選定受檢樁,或採用靜載法檢測承載力但導 致必須預先選定受檢樁的,預先選定的受檢樁數量不得少於檢測數量的3倍,且應在 樁基施工結束後隨機選擇不少於3根(且每種同一條件的基樁不得少1根)預先選定 樁以外的基樁,採用高應變法檢測其承載力;或隨機選擇不少於5根(且每種同一條 件的基樁不得少於1根)預先選定樁以外的基樁,採用鑽芯法測定其沉渣厚度並檢驗樁端持力層。

福建省建築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規程2011版 VS 2017版(第二部分)

2、閩建質安協[2014]44號(2014.10.11修訂): 閩江杯申報條件:房屋建築工程的樁身完整性一次檢測Ⅰ類樁應達到90%及以上, 其餘的均應達到Ⅱ類樁。

9.3 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

9.3.1 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按本規程 4.4.14~4.4.16 節的規定執行。

9.4 砂漿強度試驗報告

9.4.1 砂漿強度試驗報告按本規程 4.4. 8~4.4.10 節的規定執行。

9.5 主體結構尺寸、位置抽查記錄

9.5.1 主體結構尺寸、位置抽查記錄的基本要求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應進行主體結構尺寸、位置 偏差抽查,抽查應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實施,並見證實施過程,且應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前進行。主體結構尺寸、位置抽查記錄及彙總表按本規程附錄D表D.0.1 D.0.2的要求填寫完整;

2、主體結構尺寸、位置偏差應符合設計和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的規定;

3、檢驗構件的選取應均勻分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梁、柱應抽取構件數量的1%,且不應少於3個構件;

2)牆、板應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取1%,且不應少於3間;

3)層高應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查1%,且不應少於3間。

4、檢測項目及檢驗方法應按表9.5.1的規定執行

5、牆厚、板厚、層高的檢驗可採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方法,也可採用非破損方法並用局部破損方法進行校準。當採用非破損方法檢驗時,所使用的檢測儀器應經過計量檢驗。

6、主體結構實體位置與尺寸偏差項目應分別進行驗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為80%及以上時,可判為合格;

2)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小於80%但不小於70%時,可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進行檢驗;當按兩次抽樣總和計算的合格率為80%及以上時,仍可判為合格。

福建省建築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規程2011版 VS 2017版(第二部分)

原文待續,敬請期待。我們將於下一期中更新第三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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