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突發疾病死亡,急救不到位?物業不作為?

男子突发疾病死亡,急救不到位?物业不作为?

42歲的吳先生凌晨突發疾病,妻子撥打120求助,急救人員到場時僅帶了一副擔架,又因小區門口有石墩且消防通道門關閉延誤十多分鐘,最終吳先生因搶救無效而死亡,其家人將急救中心及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38萬餘元,近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2512.73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男子突发疾病死亡,急救不到位?物业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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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日凌晨,死者吳先生呼吸不正常,並伴有非常難受的動作,其妻子發現後急忙撥打120求助。救護車到達距離吳先生家最近的小區入口時,因物業無法打開欄杆且門口有石墩阻攔無法順利進入小區,於是救護車繞到小區北面的消防通道,然而那個門也是關閉的,隨後救護車又返回西門,此時物業在死者家屬的請求下打開欄杆並移走石墩,至此已延誤十多分鐘。

面對起訴,被告方均認為己方無過錯。市急救中心認為其在搶救過程中符合急救措施,急救人員至死者家中即對死者進行了救護,與死者家屬陳述的事實不符。死者繫心髒病死亡,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死者已無生命體徵,急救中心無過錯行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物業公司表示,小區人車分流,救護車到達小區時保安人員立即打開了大門,原告陳述的與事實不符,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庭審中,物業公司出示了小區的設計圖紙證明小區是人車分流的,原告方認為小區設計的石墩延誤了救護車的救護時間。

法院審理後認為,急救中心在接到指令後立即派出標準配置的急救車以及駕駛員、醫生和擔架員趕赴現場,到達後立即進行檢查和救護,製作相應病歷和告知書,然而小區實行“人車分流”存在隔離石墩並非急救中心事先知曉或者預見的狀況,急救中心不存在過錯;造成急救時間延誤的原因在於值班保安沒有第一時間移走石墩打開通道,進而在引導救護車行進路線時引導配合不到位,因此保安在履行職務時存在過失,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在法庭上的陳述,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的過錯屬於輕微過錯,酌定其承擔賠償責任比例為5%,同時,法院認定原告的損失金額為1030254.5元,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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