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龍鎮陽和村的李發明,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案情介紹:原告劉栓軍訴被告李發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4107號民事判決:被告李發明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拴軍借款10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李發明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劉拴軍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李發明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五龍鎮陽和村的李發明,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

失信被執行人:李發明

性別:男

年齡:31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7****4032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龍鎮陽和村

立案時間:2017年9月20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249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4107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0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