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了!不卖房?赔偿!

房价涨了!不卖房?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7日晚上10点许,刘远与颜雯玉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刘远将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面积为102.58平方米的房屋以1980000元卖给颜雯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颜雯玉支付20000元定金,颜雯玉涂销房产抵押。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款50000元,其余款项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刘远不卖房屋按照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当日,颜雯玉与刘远商议,待刘远查册后,颜雯玉再支付定金。其后颜雯玉督促房产中介与刘远联系收取定金事宜,刘远均不予回复。颜雯玉通过短信让刘远提供银行账户,也被刘远拒绝。无奈之下,颜雯玉不得不另外买了他人的房屋。

——争议焦点

颜雯玉没有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定金是否构成违约?刘远不卖房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观点

(1)颜雯玉当日没有交付定金,是因为双方商议刘远查册后再交付定金。在颜雯玉要求刘远提供银行账号的过程中,刘远也没有对当日交付定金事宜提出异议。

(2)颜雯玉多次与刘远联系,并督促房产中介与刘远联系,要求刘远提供银行账号,刘远均未提供。刘远消极履行合同的行为是本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

——法院判决

刘远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依照《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房产合同价10%的违约金,即198000元。但本案中,合同的履行仍然处于初期,颜雯玉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判令刘远向颜雯玉支付违约金99000元。

法精英律师团

电话:1575650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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