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因塵肺病診斷出現誤差被抓,看片“不準”能算犯罪嗎?

醫生因塵肺病診斷出現誤差被抓,看片“不準”能算犯罪嗎?

於伏海

答:醫生看片不準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查明是“故意”看片不準還是因為能力和知識所限而“非故意”看片不準。

新聞報道只有涉案當事人及其律師的觀點,沒有看到其他方面和其他人員的說辭,因此,嫌疑人是否真的構成犯罪,不好下結論。

新聞里社保資金流失跟嫌疑人無關,那也就是說,嫌疑人“故意”看片不準是不存在的,既然不是故意的,那就應當是因為技術手段和知識所限等情況而非故意的行為。

那麼,這種非故意的行為構成不構成檢方所指控的犯罪呢?

我們先看看刑法原文是怎麼說的: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一款: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款: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因此,司法機關要想給涉案醫生定罪,必須得有證據證明以下情況:

第一,醫生嚴重不負責或者濫用職權;

第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三,醫生嚴重不負責或者濫用職權與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有因果關係。

如果本案醫生屬於嚴重不負責任,那這種行為有沒有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至於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那就得經過調查和論證了。比如發生嚴重不負責任的事件後,公眾輿論紛紛指責,來院看病的患者明顯減少,等等。當然,司法機關必須在判決書裡把因果關係講清楚,不能支支吾吾。

本案案情還是挺複雜的,而且事出有因,醫生存在相對來說較高的誤診率確是事實,目前,公眾也只能靜等司法機關的裁決了,醫生家屬也只能靜等司法機關的裁決了,但是,我希望司法機關能准予涉案醫生取保候審,沒必要關在看守所的人,最好不要關在看守所,這樣做,沒有任何好處,萬一涉案醫生有個三長兩短,恐怕你們也擔不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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