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律師何時介入效果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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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簽

“沒簽”是指被徵收人未在不合理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上簽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補償協議屬於合同,是在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做出的雙方協議。因此發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所以,不能隨意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原因有二:

第一,補償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當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一旦簽訂補償協議,就表明被徵收人認可徵收方的安置補償,這樣的情況下一旦走司法程序,對於被徵收方非常不利。

即使被徵收人想要主張這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這是在受到徵收部門的欺詐、脅迫之下籤署的也是需要有證據證明。但是由於被徵收人法律意識淡薄,往往無法保留有利證據,也就意味著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被徵收人撤銷或變更補償協議的請求。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徵收人對安置補償方案和徵收方提出的補償款不滿意,除了不要簽訂補償協議外,更不能領取徵地拆遷補償款。由於在行政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與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訴訟的適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徵收人已經簽訂協議並領取了徵收補償款,就意味著其與政府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了,也即不再是適格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法院就不會給被徵收人立案了。

因此,在進行房屋徵收補償的過程中,被徵收人未簽訂不合理的徵收補償協議、未領取不合理的徵收補償款是成功維權、獲得合理補償的基礎。所以,被徵收人對於徵收補償協議應當給予足夠重視,如果對徵收補償協議不滿,認為徵收補償不合理,不能因為承受不住徵收方的壓迫、威脅、利誘就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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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拆”

沒拆是指被徵收人的被房屋未被徵收方拆除。

在進行房屋徵收時,相比於被徵收人,徵收方往往是更著急的,他們希望能夠儘快完成徵收事宜,進行下面的開發。

那麼,在同徵收方關於房屋徵收補償進行協商時,被徵收人擁有的房屋就成為了談判的關鍵籌碼。被徵收人一天不同意徵收補償協議、不進行搬遷,就意味著徵收不能順利進行、徵收方的工作不能完成。因此,如果被徵收人想要成功維權,獲得合理的補償款,看好自家的房屋就是重中之重。也正是因為如此,雖然強拆、偷拆、幫拆等行為是違法的,但在實踐中卻層不不窮。

因此,作為被徵收人應當對自己的房屋足夠重視,警惕徵收方的強拆、偷拆等行為。當然,雖然看好房屋不被違法拆除是十分重要的,但也不意味著面對徵收方的強拆行為,被徵收人必須要拼死捍衛、暴力抵抗。如果遭遇強拆,採集、保留有利證據才是正確做法。

以上即為“沒簽沒拆”的含義、內涵。總之,如果想要成功維權,獲得合理的補償款。被證人就需要做到不簽訂不合理的徵收補償協議,並儘可能確保自己的房屋不被違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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