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條件說變就變,你有權要求賠償嗎?

很多被拆遷人遇到過下敘的情況:拆遷補償條件談妥了,協議也簽訂了,然而在被拆遷人等待補償到位時卻被告知因公共利益需要、政策變動等法定原因,原定的補償條件無法實現了,需要對補償條件進行調整,甚至解除拆遷協議。

但此時很可能被拆遷人已經完成了搬遷甚至房租已經被拆除了,被拆遷人的處境就顯得非常被動。

實踐中拆遷方的態度往往會比較強硬,讓很多被拆遷人深感不解:協議是雙方約定好的,拆遷方說變就變,如果我對新的補償條件不滿怎麼辦?房子已經不在了,還不是拆遷方說什麼是什麼,如果協議可以隨便變動,那以後拆遷時拆遷方只要畫大餅“騙”被拆遷人簽了字搬了家,然後再反悔就行了,被拆遷人的權利從何體現?

被拆遷人的這種無力感主要是由於如今的拆遷協議(徵收協議)都是與政府行政部門簽訂的,並不是單純的民事合同,而是具有行政協議性質。而普通老百姓相對於政府行政部門是弱勢一方,當行政主體的行政優益權得到實現時,很可能就會影響到被拆遷人的個人權利。

拆遷補償條件說變就變,你有權要求賠償嗎?

為了避免行政優益權對被拆遷人的個人權利的過度傾軋,此時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拆遷協議也是有條件限制的。

行政協議(如拆遷協議)訂立後,行政機關只有出於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因而必須變更或者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

在此基礎上,被拆遷人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優先犧牲了個人利益,但這種犧牲並不是沒有代價的,行政機關需要依法對由於協議變更、解除而致使合法權益損失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

在房租徵收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單方變更、解除拆遷協議,但未對被拆遷人進行房屋補償安置的,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房屋補償安置。因單方變更拆遷協議致使被拆遷人權益受損的,還應給予被拆遷人相應的補償。

綜上,當出於公共利益考慮或其他法定理由時,行政機關確實有權單方變更、解除拆遷協議,但變更或解除的同時,必須給予被拆遷人合理的房屋拆遷補償和損失補償。

此時被拆遷人享有主張合理補償的權利。如果拆遷方在變更、解除拆遷協議的同時沒有對被拆遷人進行合理補償的,被拆遷人有權請求其履行相應的法定補償責任。

實踐中如何在拆遷協議發生變動或被單方接觸時爭取更多合理補償,依賴的更多的是被拆遷人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瞭解和談判技巧。

京尚拆遷律師建議,對協議變動或解除本身,或對變動後的補償有異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進行維權,其一是拆遷方單方變更、解除拆遷協議是否有法定理由;其二是補償是否充足合理。

拆遷補償條件說變就變,你有權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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