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法院公開審理張家口市首例拒執案件

涿鹿法院公开审理张家口市首例拒执案件

5月31日,涿鹿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張家口市首例拒執案件。被告人李某1993年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現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涿鹿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案件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1月份與張某因存在債務關係,被法院以(2011)涿民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歸還債務21萬餘元。2011年4月21日,涿鹿法院依據張某的申請對該案立案執行,次日即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因李某未能主動履行義務,涿鹿法院於2013年12月12日裁定對其位於涿鹿縣涿鹿鎮北小莊新村的房屋及院落一處予以查封,2016年5月21日裁定對上述房屋及院落續封三年。該房屋後被政府徵收,李某於2016年8月20日由其父代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書,補償款共計959419.11元由李某於2017年2月3日全部轉存在其妹夫常某名下。

涿鹿法院執行機構多次執行未果,於2017年12月8日以李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處理,李某於2018年1月25日將案款合計34萬元交存至法院賬戶,並於2018年3月1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當庭表示放棄上訴,現案件已經審理終結。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刑事立案後即履行全部執行義務,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參照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及社區矯正評估意見,可以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官釋法說理

當今社會個別人誠信缺失,欠錢不還背信棄義,有的雖經法律程序,仍然像無事人一樣,似乎欠錢反而有理。個別案件一些人任性枉顧,置法律法規不顧,逃債避債變成老賴。事實上,自古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觸犯法律必將受到嚴懲。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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