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登記小規模後全都可自開專票,不受行業限制!近期熱點政策解析

1.調整稅率所指的“從5月1日起”,以什麼來界定時間起點?

答:所謂“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2.調整稅率前發生的業務,如何正確開具發票呢?

答:在稅率調整前已經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在5月1日以後,如果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因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然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在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具發票的業務,如果需要補開發票,也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稅控開票軟件的稅率欄次,默認顯示的是調整後的稅率,納稅人發生上述情況,需要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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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調整稅率後,購進農產品的扣除率可有變化?

答:財稅32號文件中,一條是普遍性規定,伴隨稅率調整,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扣除率同步從11%調整為10%。還有一條是特殊規定,明確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也就是說,稅率調整前,購進農產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稅率調整後,按照10%、12%扣除。

4.按12%扣除率計算農產品進項稅額,可有特定的適用範圍?

答:12%扣除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納稅人生產16%稅率貨物購進的農產品,農產品流通企業或者產成品適用稅率是10%的企業,不在加計扣除政策範圍內,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5.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時,要取得什麼憑證進行扣除呢?

答:一是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必須是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稅政策開具的普通發票;二是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三是從按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說明的是,取得批發零售環節納稅人銷售免稅農產品開具的免稅發票,以及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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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採取農產品核定扣除的納稅人,其扣除率是否有變化?

答:核定扣除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以銷定進,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7.調整稅率後,申報表有哪些變化?如何進行正確填寫呢?

答:一方面,將申報表中原來的17%項目、11%項目的欄次名稱相應修改為16%欄次、10%欄次,停用“13%稅率”的相關欄次。另一方面,考慮到可能會出現申報以前所屬期稅款的情形,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在相關欄次中。簡單來說,從6月份申報期開始,如果要申報17%、11%的應稅項目,可分別填寫在16%、10%項目的相關欄次內。

8.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只有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條件一,只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兩個條款聯繫起來理解,也就意味著按照工業50萬、商業80萬的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包括強制登記和自願登記的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此次允許轉登記的,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條件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稅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元。

同時,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已經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5月1日以後新登記的一般納稅人,並不符合第一個條件的規定,不屬於可轉登記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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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辦理轉登記手續的時間有哪些規定?

答:此項政策的執行時間是2018年5月1日,停止時間是2018年12月31日,即: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如果需要轉登記為小規模,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這8個月的期間裡,都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轉登記手續。換言之,5月1日前和12月31日後,不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10.轉登記後從什麼時候開始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納稅?

答: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1.轉登記日的“下期”“當期”,是以申報期還是所屬期為準?

答:所謂“下期”、“當期”,指的都是稅款所屬期。

14.轉登記後,申報方式有哪幾種變化?如何把握按時申報?

答:第一種情況:原按月納稅,轉登記後繼續按月納稅。轉登記日的當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次月起改為簡易計稅。

第二種情況:原按月納稅,轉登記後改為按季納稅。轉登記日的當月,仍應該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轉登日的次月起,改為簡易計稅,按季繳納。比如,轉登記日的所屬月份為7月份,納稅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8月起,改為簡易計稅,按季繳納,8-9月份實現的稅款,在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

第三種情況:原按季納稅,轉登記後繼續按季納稅。這與第一種情況一樣,轉登記日的當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下一個季度起改為簡易計稅。

第四種情況:原按季納稅,轉登記後改為按月納稅。這種情況我們判斷基本不會出現。如果有,在轉登記日的當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下一個季度的首月起改為按月簡易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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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如何處理?

答: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隨著轉登記納稅人對轉登記前的業務進行調整,未抵扣的進項稅將是一個動態變化的數據,納稅人應準確核算,稅務機關也應做好輔導,重點關注,共同防範涉稅風險。

13.轉登記納稅人尚未抵扣的及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主要是出於哪些方面來考慮的?

答:大家可能認為,未抵扣的進項稅應該做進項稅轉出處理,直接調增企業的成本費用。這樣做雖然簡單,但是存在較多的問題。一是,未抵扣的進項稅是企業的權益,轉入成本費用也就意味著不能再進行抵扣,對企業不利。二是,轉登記納稅人在今後可能對轉登記前的業務進行調整,包括退貨、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補稅、自查補稅等,都需要將未抵扣的進項稅納入計算,以更大程度地維護納稅人的權益。

三是,一些出口企業還需要將未抵扣的進項稅申請退稅。因此,繼續核算未抵扣的進項稅是有必要的。

14.納稅人轉登記後,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售折讓、退回如何計算,如何申報?

答:納稅人轉登記之後,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銷售或者購進業務,有可能因為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需要進行調整。18號公告規定,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業務,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調整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後一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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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後一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後,和原來的申報結果相比,可能會產生少繳稅款,也可能會產生多繳稅款,都不需要重新填報一般納稅人申報表,而是併入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處理,在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中填列。

15.轉登記納稅人如何正確開具發票?

答:首先,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其次,對於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經領用稅控裝置並進行了票種核定的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後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專用發票,不受稅務總局目前已經推行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限制。

再次,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換開發票、補開發票的,一律按照原來適用的稅率或者徵收率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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