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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崔福興與你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空港新城人民法庭(原底張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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