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摔坏别人手机的老太太该怎么处理?

我要搞事情啊

这个捡拾她人手机索取高额报酬不得,便将手机摔坏的中年妇女【四五十岁还称不上老太太】不仅仅缺德,而且违法!


事情简要回顾:

6月19日失主小徐在宁波乘地铁路上遗失一部苹果7手机,该手机被一名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拾得,小徐提出500元酬金加一篮杨梅作为答谢,对方坚持2000元酬金一分不少,小徐见谈不拢便报警,该妇女见小徐报警便将手机摔到地上,导致手机屏幕被摔坏,如果不是小徐等抢手机及时该妇女还要摔第二次,最终维修花了300元,但手机性能可能会受影响。


这个缺德又违法的中年妇女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毫无疑问应该把此人好好曝曝光,让大家看看要钱不要脸的人长什么样!她虽然缺德,但是道德层面的谴责还是要有的!

我们看看她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的违法处理形式有哪些?

1:捡拾他人物品属于不当得利,捡拾人有归还的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显然这个中年妇女并没有很好得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这不仅仅是缺德更是违法!


2:捡拾他人物品不归还,涉嫌侵占罪!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面有一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不同地方有所差异,有些地方5000以上就已经可以定罪,这个案值是按照重置价格【重新买一个类似手机】或折旧价格来定的,该罪是告诉了才处理。

目前情况来看这个中年妇女不构成该罪!其实小徐拿到该妇女捡拾的证据之后大可以不理她,你爱还不还,如果不还就已经构成侵占罪可以起诉!


3:以不归还不当得利的手机为由强索赎金,涉嫌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捡到手机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我们有归还的义务,如果对方要求你还你还不还就属于非法占有了,这个已经违法,这个中年妇女以不归还手机作为要挟,提出2000元赎金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敲诈勒索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是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认定的,这个中年妇女要求2000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了,她的行为已经属于敲诈勒索,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摔坏他人手机,涉嫌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75条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中年妇女摔坏手机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损失小情节轻可以适用治安处罚法,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损坏的公私财物价值5000以上就已经构成数额较大了,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不是两位小姑娘抢救手机及时,这个手机真被完全摔碎了,这个中年妇女十有八九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最终认定的手机摔坏损失没有5000以上,也是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的!

法律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终的结论:

第一:这个缺德又违法的中年妇女毫无疑问依据违反治安处罚法的第49条,她具有治安处罚适用的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的行为,至少可以处以5-10日的拘留并处罚金,并且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二:从目前情况来看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很大,2000元已经达到立案标准了!如果罪名成立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可以并处罚金!


心安理得君

这视频看过,浅谈以下几点看法:

1.这一老太太拾得手机,这手机是那女土之物,从道德良知讲,理应归还。

2.从中这老太太也费了一些时间,索要一些报酬,也属正常。但索要2000元,明显过份,那女士能给500元,也属合情合理。

3.老太太见报警,愤而摔坏手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手机价值在5000元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应立案侦查。如这老太太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不赔手机,取得那女士谅解,应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如不够刑诉,可提起民诉,请求法院判这老太太赔偿手机。

做人,内心应有最基本的道德良知,不要一切以钱财为中心。应该是你的钱财,你就安心的拿着,不属你的钱财,也别去强要、索要和毁坏,这样我们的社会能更和谐,生活会更美好,天下会更太平。

那些贪官污吏与这老太太犯的是同一个病根一一贪!


永乐园林66213892

这个大妈错就错在不该有还手机想法,如果她捡到手机,直接把卡取出扔掉,手机就是她的了!

这年头,好人难做,一个个都在这道貌岸然的指责大妈,你们都扪心自问一下,如果你们捡到了这么贵的手机,会有还给人家的想法吗?大部分人想到的都是据为己有吧!大妈没想据为己有,而且是想还给你,耽误了时间精力,索要报酬没毛病,2000元是有些多,可以好好协商啊,你干嘛报警说人家偷你手机?污蔑人家是贼,摔你手机都是轻的!再说了,你真有心想给钱谢谢人家,干嘛还把过程给偷拍下来,一看你就有不良想法,根本就没有给人钱的想法!

这件事就是告诉别人,捡到东西千万别想着还给人,弄不好,里外不是人,还得受一肚子窝囊气!


惊梦无痕80555564

这件事没完,必须找到当事人赔偿到底!

事件回顾

6月19日早晨,宁波的小徐骑车去坐地铁上班,将手机放在纸袋里并挂在车把上。快到目的地时,小徐才发现纸袋破漏手机丢失,于是赶紧回头寻找,期间遇到同学,经过同学多次拨打电话才知道手机已被他人捡到。 小徐希望拿回手机,并与对方协商用500元酬劳换回自己丢失的这部手机,可对方并不买账,坚决要求索取2000元才返还。



为了稳定对方情绪拿回手机,小徐打算约对方见面进行协商,对方为了拿到钱,同意见面的请求。路上,为了确保能够拿回手机,小徐一方面报警,希望警方出面帮助;另一方面买了一筐杨梅,连同500元酬劳,希望可以增加对方还手机的意愿。

捡到手机的是一个大约四五十岁的中年大妈,双方碰面后协商无果。小徐一怒之下拨通了110,告知警方有人“偷手机”,大妈一看小徐报警,拿起手机就砸到了地上。



两个小姑娘慌乱之下,当时没有想到要抓住对方,把她扭送到派出所,只是捡起摔坏的手机向远处跑去。 事后,两名小姑娘越想越气,手机的确拿了回来,屏幕破碎去维修花了一笔费用不说,维修师傅说因为摔得比较严重,可能会影响手机的后续性能。

拾到失物,合理补偿予以支持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市场经济下不能让做好事的人吃亏,因此对拾物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也是得到国家相关法律支持的,大家也是可以接受的。

拾得者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保管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失主承担,失主在领取失物时也应当向拾得者支付这些费用,如果拾得者要求的费用不合理,失主有权予以拒绝。

该案例中失主愿意拿出500元作为补偿,已经表现出其感谢的诚意,而这位大妈却狮子大开口要价2000元,其贪婪之心,丑恶嘴脸实在令人不齿!

不当得利违法

当失主小徐约贪婪大妈见面后,双方因报酬的价格没有谈拢,对方拒绝归还手机。捡到他人手机拒不归还,涉嫌侵占他人财产,获取不当得利,属违法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摔坏失主手机同样涉嫌违法

贪婪大妈见小徐报警,恼羞成怒将其手机故意砸在地上,由于摔得较严重,造成小徐手机屏幕破碎并影响到手机性能

该行为同样涉嫌违法,情节较轻的会受到治安处罚,情况严重的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司财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结

“给脸不要脸”,本来拿了五百元把手机还给失主,最后大家皆大欢喜,自己还落得拾金不昧的美名。因为自己的贪心和无知,不仅触犯了法律,现在还把自己搞成反面网红,颜面尽失,到底值不值呢?

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一错再错,马路上高清摄像头、人脸识别设备想找到一个人太容易了,态度决定事态的发展!


惠风和畅207547485

不要用道德绑架这件事,个人觉得应该这样解读。首先丢手机是小姑娘而不是老太,检讨自身的粗心大意过失!对这种马虎大意应该付出代价!在和老太协商归还手机过程中,要满足老太的要求和条件…不要自以为是的认为500就可以了,你是在协商别人而不是你以为可以就可以了。老太摔坏手机并无不当,个人认为谈不拢就把手机拿走了也正常。现实里就是这样,真正有几个人会把丢的钱或手机找回来的呢?几乎为零……!


aFel

对于这种无视法律法规,道德品质恶劣的大妈,有必要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失主追责。

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看,这位大妈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当今社会我们没有必要苛责每一个人都能拾金不昧,可是大妈的做法显然已经突破了最低的道德底线。虽然大妈没有把捡到的手机据为己有,但其要挟失主2000元的做法显然已经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失主提出用500元钱和一箱杨梅来换回手机,可以说是仁至义尽,表现出了很大的诚意。而反观大妈的做法则令人发指,不但认为自己捡到手机就可以漫天要价,而且随后把手机摔毁的行为更是恶劣至极!不过也正因为她摔手机的行为已经涉嫌毁坏财物,失主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应赔偿,如果手机价格昂贵甚至可以追究大妈的刑事责任。(到时候大妈再想道歉了事恐怕就不行了)

其实像摔手机的大妈这类人更应该像老赖一样被曝光出来,她们属于道德上有严重缺陷的“老赖”。估计批评教育也起不到很大作用,限制她们的出行自由,在经济上给予制裁可能才会让其长点儿记性。

面对这种道德败坏的行为,只有打得疼才能使其记得住,必须给予严惩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夜雨如书

这事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捡到手机的中年妇女因为失主报假警诬陷其偷手机,激怒之下摔破了手机。

失主非常清楚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遗失了手机,中年妇女只是碰巧捡到了手机而不是如失主报警所称的那样是偷手机。

失主明知对方没有偷手机却在协商未果后当作对方的面报假警宣称对方是个偷手机的贼,换作你是那个中年妇女,你会作何反应?

面对捡到的手机,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拔出芯片卡,然后自己处理捡到的手机。中年妇女没有这样做而是同意与失主沟通,足见其目地只不过是想获得多一点报酬,她完全可以用其它途径去处理这部手机,所获得的"报酬"不会低于失主开出的500块钱。

从失主事后报假警来看,失主是毫无诚意的。我甚至怀疑她非但不会支付承诺的500块钱,可能连一个嘣也不会给。她不是买了一篮杨梅吗,这就是她愿意为拿回手机付出的代价。因为在去面谈的路上,失主已经与朋友达成共识,那就是只要对方不就范就立刻打电话报警诬陷对方偷手机。对方怕事情闹大只能乖乖交出手机,那时候失主非但不会支付500块钱,说不定连那篮杨梅也不用送了。

谁知道人算不如不算,失主机关算尽什么都算到了,就是没有算到中年妇女会摔破她的手机,于是乎羞怒之下向媒体捅破了这件事。

面对网上对中年妇女极尽羞耻的舆论挞伐,我就奇怪了:她有何德何能承受得起这漫天的关注?她只不过是一个捡到了一部手机因为轻信了失主的承诺与其面谈并且在失主拒绝兑现承诺并报假警诬陷她是贼的情形下摔破手机的路人而已。

失主明知中年妇女不是贼却报警宣称其是贼,这侵犯了中年妇女什么权利?

失主明知中年妇女不是贼却报警宣称其是贼,这可是报假警哦,报假警可是犯法的哦!

我们不是揪着触犯法律的失主不放而是揪着那个被她冤枉的中年妇女不放,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麗郎的故事

首先失主应该是答应出2000元的,这位大姐才愿意出来还手机。可到了现场只愿意给500元,还叫朋友帮忙,还说大姐是小偷,未经同意拍摄视频,已经侵犯肖像权,隐私权。此旧手机价值2000,大姐捡东西理应归还,我认为折中1200元合适。我支持大姐的行为,如果要付刑事责任,应该大姐可反告原告!


山水600805

这件事已经不是捡还东西与感谢报答,而是变成了类似讹诈和交易,或许笔者说的不够准确,但是事情本身已经变质了确是事实。

捡手机这个人从年龄上看,更像是中年人,而不是老太太。

500块钱已经表现出了诚意,后来失主还买了一箱杨梅作为自己感谢的表示,怎奈中年女士并不同意。

失主情急下带着恼怒,报警称有人偷东西,中年女士不知道是恼羞成怒还是自认为“好心当成驴肝肺”,反正就是把人家手机给摔了,屏幕“粉碎性绽放”,看来是没法正常使用了。

失主也是倒霉,失而复得,得而复失。

正常来讲,手机本来就是失主的,凭什么和失主讨价还价,而且还在失主带着诚意来的基础上。

中年女子“偷鸡不成蚀把米”,赔偿是在所难免的了。


大眼大世界

说到处理,我想大妈捡到手机向失主讨几个酬谢也触犯不了什么法律,退一万步,就算大妈犯法了,那小姑娘报警时说大妈偷了她的手机,这又算什么呢?再说,小姑娘手机幸好让这大妈捡到了,讨要过程虽有些坎坷,但最终只花了300元修好了,如果让其他什么人捡到,后果不用我说,……。假如大妈关机或取卡后,小姑娘无法联系,大妈将手占为己有,请问,又怎么去处理大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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