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隆多大火”標的最大一案告終 各方責任承擔落定

“喜隆多大火”標的最大一案告終 各方責任承擔落定

2006年2月18日,農工商公司將其所有的石景山蘋果園南路13號樓房及場地出租給日東昇公司。2007年1月18日,日東昇公司將其承租的面積約2500平方米的房屋轉租給喜隆多公司。2010年2月10日,日東昇公司將其承租的北京市石景山區蘋果園南路13-19號的建築物的一層西側商鋪轉租給麥當勞公司。

2013年10月11日2時58分許,喜隆多購物廣場首層麥當勞公司楊莊餐廳發生火災事故,火勢迅速蔓延至喜隆多購物廣場,過火面積約3800平方米。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出《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石景山區喜隆多購物廣場“10·11”較大火災事故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該《通報》認定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農工商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火災事故發生後,法院通過調解或判決方式共處理351起喜隆多購物廣場的小商戶起訴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支付評估費200萬元、設備設施費用16.5萬元、公證費32萬元。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承擔保安費用54萬元、工程費36萬元。上述費用中,絕大部分由麥當勞公司先行墊付。

一審法院結合火災事故原因的認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書,認定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擔45%的責任,農工商公司承擔10%的責任。

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喜隆多公司認為在此次火災中,該公司僅應承擔間接和次要責任,不同意一審法院對於責任比例的劃分,此外喜隆多公司還認為其向一審法院提出的反訴,一審法院未對此作出任何處理。農工商公司則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日東昇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直接讓產權人農工商公司承擔10%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該院院長吳在存擔任該案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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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認為,本案審理焦點主要是三個方面:一審判決關於責任的劃分是否妥當;《通報》可否作為本案認定民事責任的根據;本案一審中是否存在程序問題。庭審中,三方圍繞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喜隆多大火”標的最大一案告終 各方責任承擔落定

“喜隆多大火”標的最大一案告終 各方責任承擔落定

上午10點45分,經過15分鐘的休庭評議,二審合議庭當庭宣判。

合議庭認為,本案涉案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雖然是喜隆多購物廣場一層麥當勞(楊莊餐廳)甜品操作間(甜品站)內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電氣故障所致,但最終的損害結果的發生卻既包括這一直接原因,同時也包括喜隆多公司未按照要求配備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值班、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購物廣場值班人員應急處置不及時,農工商公司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等諸多原因。所以,一審法院結合火災事故原因的認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書已確認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擔90%的責任以及農工商公司承擔1

0%的責任,從而認定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應平均承擔責任(即各自承擔45%的責任),農工商公司承擔10%的責任並無不當。

此外,《通報》在性質上屬於書證。本案一審庭審中,法院已經組織各方當事人對《通報》進行過質證,且各方當事人對於該《通報》的真實性均予認可。而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據此,一審法院以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其真實性的《通報》作為查證屬實的證據,並結合其他經查證屬實的證據,依法作出裁判,在證據審查上認定準確。

根據二審法院核實,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喜隆多公司與日東昇公司確曾就本案提起反訴,其反訴請求涉及預期利益損失、商戶的管理費、房屋租賃損失、善後人員工資社保支出、善後期間電費、房屋改擴建費、裝修費、設備設施費等損失。但是,鑑於上述反訴請求與本訴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故一審法院決定不在本案中一併審理,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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