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隆多大火”标的最大一案告终 各方责任承担落定

“喜隆多大火”标的最大一案告终 各方责任承担落定

2006年2月18日,农工商公司将其所有的石景山苹果园南路13号楼房及场地出租给日东升公司。2007年1月18日,日东升公司将其承租的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喜隆多公司。2010年2月10日,日东升公司将其承租的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3-19号的建筑物的一层西侧商铺转租给麦当劳公司。

2013年10月11日2时58分许,喜隆多购物广场首层麦当劳公司杨庄餐厅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迅速蔓延至喜隆多购物广场,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10·1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该《通报》认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农工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火灾事故发生后,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共处理351起喜隆多购物广场的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支付评估费200万元、设备设施费用16.5万元、公证费32万元。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承担保安费用54万元、工程费36万元。上述费用中,绝大部分由麦当劳公司先行垫付。

一审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认定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

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喜隆多公司认为在此次火灾中,该公司仅应承担间接和次要责任,不同意一审法院对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此外喜隆多公司还认为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一审法院未对此作出任何处理。农工商公司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日东升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直接让产权人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院长吴在存担任该案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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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审判决关于责任的划分是否妥当;《通报》可否作为本案认定民事责任的根据;本案一审中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庭审中,三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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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隆多大火”标的最大一案告终 各方责任承担落定

上午10点45分,经过15分钟的休庭评议,二审合议庭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本案涉案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喜隆多购物广场一层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甜品站)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但最终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却既包括这一直接原因,同时也包括喜隆多公司未按照要求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值班、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农工商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诸多原因。所以,一审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担90%的责任以及农工商公司承担1

0%的责任,从而认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应平均承担责任(即各自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此外,《通报》在性质上属于书证。本案一审庭审中,法院已经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通报》进行过质证,且各方当事人对于该《通报》的真实性均予认可。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一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真实性的《通报》作为查证属实的证据,并结合其他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在证据审查上认定准确。

根据二审法院核实,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喜隆多公司与日东升公司确曾就本案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涉及预期利益损失、商户的管理费、房屋租赁损失、善后人员工资社保支出、善后期间电费、房屋改扩建费、装修费、设备设施费等损失。但是,鉴于上述反诉请求与本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决定不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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