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审结首例涉及政府非税收入退库管理行政案件 判决财政部败诉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首例涉及政府非税收入退库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北京一中院认为,根据相关地方的具体规定,公民个人具有直接要求财政部门返还政府非税收入的请求权,并据此判决撤销了被告财政部的程序性驳回复议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原告张允志等人因认为公安机关没收其财产并缴入国库的行为违法,要求广西财政厅退付罚没收入。广西财政厅答复张允志等人,已将该笔款项退还至公安机关。张允志等人认为广西财政厅应将款项直接退还本人,向被告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财政部认为,在退库法律关系中,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是内部国库管理关系,缴款人应当直接向执收单位主张权利。而且广西对于罚没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非税收入必须通过执收单位“原路返还”,因此张允志等人直接要求广西财政厅返还其罚没收入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程序性驳回了张允志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张允志等人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取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能否直接以财政部门作为义务对象请求退付。由于目前全国范围内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的退付程序尚无统一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考察各地的具体规定。北京一中院在梳理全国各地有关政府非税收入退库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判决认为,全国目前对政府非税收入退库程序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缴款人直接以执收单位为义务对象请求返还;第二种则是缴款人直接以财政部门为义务对象请求返还。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广西范围内政府非税收入的退库应为第二种模式。至于非税收入资金是否需要从执收单位“原路返还”,不影响缴款人与财政部门之间直接发生退库法律关系。据此,在广西范围内,缴款人具有直接向财政部门要求退付的请求权。原告要求广西财政厅履行退库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被告财政部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将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做好对原告罚没收入的返还工作,同时也表示将加强对全国政府非税收入退库程序的规范和统一,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