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社保与未足额上社保的区别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实践中,部分公司给劳动者缴了社保,但未依法足额缴纳,劳动者应当如何处理呢?未缴纳与未足额缴纳有什么区别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小李与2017年1月入职***公司,该公司自小李入职以来,一直都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小李上的社保,工作半年多以后,小李以公司未依法足额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经过仲裁委审理后,依法做出裁决,驳回小李的仲裁请求。小李很是不解,不能接受仲裁委的裁决结果。那么仲裁为做出的裁决是否合法合理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因此而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法条要求的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交社保,而不是为足额交。上述案例中,公司是有给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只是没有按照小李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未足额缴纳的现象。但未足额缴纳不等于未缴纳,所以仲裁为驳回小李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

那么小李应当如何处理呢?小李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提起行政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差额,经社保局受理审查,确认情况属实,则由社保局责令公司依法为小李补缴社保差额。

综上,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到社保局行政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如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则只能到社保局行政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不符合要求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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