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能否破除国内保险困局?

从新中国成立伊始组建统一保险机构、1959年开始长达20年的保险业务停办状态、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1993年国内保险经纪业务启动、1996年引入代理人制度、2007年保险行业首支A股登陆市场,再到如今全面放开外资,中国保险业也算是断断续续经历了70年的发展路程。

但是,纵观国内保险业发展史,我们很难说是非常成功的。一是因为国内老百姓的保险意识还处在唤醒状态,很多家庭并没有将保险规划纳入刚需;二是1996年引入代理制之后,保险代理人发展速度惊人,而头几批代理人多以下岗工人为主,金融素质不高,保险产品销售方向存在一定问题;三是理赔纠纷较多,尤其是在2009年不可抗辩条款出来之前,保险投诉居高不下,也直接影响到民众对保险的信任度。

此外,国内保险公司(包括国内的外资保险公司)以股份制为主,股东投资一定是为了赚钱的,仅管保险行业负债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业的投资回报时间较长,但股东最终的目的一定是要盈利!

相互保险,能否破除国内保险困局?

盈利是股份制保险公司必须实现的目标

种种因素之下,导致现阶段国内保险发展面临三大困局:

  1. 投保人缺乏话语权。由于传统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话事人是股东,保险公司的各项重要决策是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投保人只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法决定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向、盈利分配,话语权是最弱的。
  2. 特殊行业无法低费率承保。针对某些特殊职业、特殊行业和地区,如警察和军人,渔业主、农业等,当股份制保险公司感觉承保风险太大时,可能会拒保或者提高费率承保,令投保人无法接受而失去获得保障的机会。
  3. 股东期望盈利与保障成本的矛盾。股份制保险公司盈利的基础是“三差”,即死差、费差、利差,为了满足股东利润最大化的需求,死差、费差、利差一定是越大越好,因此对股份制保险公司来说,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高的预定费用以及更低的预定利率,能让保险公司有更大的盈利空间,但对投保人来说,意味着要花更多的保费来购买一样的保障,这是一对矛盾体。

现在,国内有种新形态的保险公司已获批筹建面市,或许能破除这三大困局!

这种新形态的名称叫做相互保险

相互保险,能否破除国内保险困局?

保险新形态—相互保险

这个名称在国内你可能很少听到,或者根本就没听到过,但在国际上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了。在财产险领域,美国1735年开始就已经出现了保险相互组织,1843年开始出现了人寿相互组织。英国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也早在1756年就成立了。

再看我们近邻日本,虽然相互保险的发展要晚于欧美,但是也远远超过我国的发展进程,在1902年就成立了日本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

2016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6.8%,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公司结构。

那究竟什么是相互保险呢?

在2015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对相互保险有一段定义描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从相互保险的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和传统股份制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不同:相互保险公司是没有股东的!它是由公司的出资发起人和全体投保人组成。也就是说,投保人有着高度的话语权。比如日本的相互保险公司就有投保人恳谈会,每2-3年在每家分公司召开,向投保人汇报经营情况、听取投保人的意见和要求,让投保人有家的感觉。

相互保险,能否破除国内保险困局?

相互保险的投保人就是会员

我国相互保险的组织原则是一人一票,不管你是出资人,还是普通投保人,也不管你保险买的多还是买的少,每个人就是一票,其民主决定权是一样的。

相互保险的这一制度,正好可以破解国内传统保险业发展至今的第一大困局:投保人缺乏话语权

相互保险社承保的是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这意味原本松散的团体被组织起来,认同感更强,风险也更容易厘定。尤其是诸如军人、警察之类高危职业群体,无法从传统股份制保险公司那获得充足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或者会以高昂的保费承保。

而相互保险公司保障同质风险的特点,则决定了某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能够以较低的保费,获得全面的保障。这正好可以破解国内传统保险业发展至今的第二大困局:特殊行业无法低费率承保。

相互保险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不一样,所有投保人都是公司的主人,没有那么大的盈利压力,也没有来自股东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更低的保费和更好的保障就不会成为一对矛盾体。

而相互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这种风险,因为相互保险很多是一个企业、团体、共同组织为承保对象的,信息相对透明,如果有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甚至骗赔的话,影响得是他个人在这个企业、团体中的诚信度和形象。

说白了,相互保险的理赔款是全体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而筹建的互助基金,骗保就意味着在骗自己团体的钱。借助承保互助团体信息透明的这一优势,有利于相互保险保险公司控制道德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相互保险社没有必要再为了降低理赔费用和赔付支出,而出现惜赔或该赔不赔等现象。相反,相互保险社更看重会员激励和赔付到位,国外实践数据也证明了相互保险能够接受较高的赔付率,并且能够容忍财务上的盈亏平衡。

此外,相互保险社的投保人作为组织所有者,具备公司盈余分配权

什么意思呢?

你可以理解为只要相互保险公司有盈余,就可以依据制度给所有投保人分配红利,相当于返还部分保费。这是相互保险制度独有的特点。

相互保险的组织构成,正好可以破解国内传统保险业发展至今的第三大困局:股东期望盈利与保障成本的矛盾。

相互保险,能否破除国内保险困局?

相互保险投保人有盈余分配权

基于相互保险社的这些特点,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保险制度会成为当下保险发展的破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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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能否破除国内保险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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