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險,能否破除國內保險困局?

從新中國成立伊始組建統一保險機構、1959年開始長達20年的保險業務停辦狀態、1979年恢復保險業務、1993年國內保險經紀業務啟動、1996年引入代理人制度、2007年保險行業首支A股登陸市場,再到如今全面放開外資,中國保險業也算是斷斷續續經歷了70年的發展路程。

但是,縱觀國內保險業發展史,我們很難說是非常成功的。一是因為國內老百姓的保險意識還處在喚醒狀態,很多家庭並沒有將保險規劃納入剛需;二是1996年引入代理制之後,保險代理人發展速度驚人,而頭幾批代理人多以下崗工人為主,金融素質不高,保險產品銷售方向存在一定問題;三是理賠糾紛較多,尤其是在2009年不可抗辯條款出來之前,保險投訴居高不下,也直接影響到民眾對保險的信任度。

此外,國內保險公司(包括國內的外資保險公司)以股份制為主,股東投資一定是為了賺錢的,僅管保險行業負債的特殊性,決定了保險業的投資回報時間較長,但股東最終的目的一定是要盈利!

相互保險,能否破除國內保險困局?

盈利是股份制保險公司必須實現的目標

種種因素之下,導致現階段國內保險發展面臨三大困局:

  1. 投保人缺乏話語權。由於傳統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話事人是股東,保險公司的各項重要決策是在股東大會上決定的,投保人只是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無法決定保險公司的發展方向、盈利分配,話語權是最弱的。
  2. 特殊行業無法低費率承保。針對某些特殊職業、特殊行業和地區,如警察和軍人,漁業主、農業等,當股份制保險公司感覺承保風險太大時,可能會拒保或者提高費率承保,令投保人無法接受而失去獲得保障的機會。
  3. 股東期望盈利與保障成本的矛盾。股份制保險公司盈利的基礎是“三差”,即死差、費差、利差,為了滿足股東利潤最大化的需求,死差、費差、利差一定是越大越好,因此對股份制保險公司來說,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高的預定費用以及更低的預定利率,能讓保險公司有更大的盈利空間,但對投保人來說,意味著要花更多的保費來購買一樣的保障,這是一對矛盾體。

現在,國內有種新形態的保險公司已獲批籌建面市,或許能破除這三大困局!

這種新形態的名稱叫做相互保險

相互保險,能否破除國內保險困局?

保險新形態—相互保險

這個名稱在國內你可能很少聽到,或者根本就沒聽到過,但在國際上已經有很悠久的歷史了。在財產險領域,美國1735年開始就已經出現了保險相互組織,1843年開始出現了人壽相互組織。英國第一家相互保險公司也早在1756年就成立了。

再看我們近鄰日本,雖然相互保險的發展要晚於歐美,但是也遠遠超過我國的發展進程,在1902年就成立了日本第一家相互保險公司。

2016年,全球相互保險保費收入1.3萬億美元,佔全球保險市場份額的26.8%,是全球第二大保險公司結構。

那究竟什麼是相互保險呢?

在2015年《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的通知》中,對相互保險有一段定義描述: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從相互保險的這段描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它和傳統股份制保險公司有著巨大的不同:相互保險公司是沒有股東的!它是由公司的出資發起人和全體投保人組成。也就是說,投保人有著高度的話語權。比如日本的相互保險公司就有投保人懇談會,每2-3年在每家分公司召開,向投保人彙報經營情況、聽取投保人的意見和要求,讓投保人有家的感覺。

相互保險,能否破除國內保險困局?

相互保險的投保人就是會員

我國相互保險的組織原則是一人一票,不管你是出資人,還是普通投保人,也不管你保險買的多還是買的少,每個人就是一票,其民主決定權是一樣的。

相互保險的這一制度,正好可以破解國內傳統保險業發展至今的第一大困局:投保人缺乏話語權

相互保險社承保的是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這意味原本鬆散的團體被組織起來,認同感更強,風險也更容易釐定。尤其是諸如軍人、警察之類高危職業群體,無法從傳統股份制保險公司那獲得充足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保障,或者會以高昂的保費承保。

而相互保險公司保障同質風險的特點,則決定了某些特定地區、特定行業,能夠以較低的保費,獲得全面的保障。這正好可以破解國內傳統保險業發展至今的第二大困局:特殊行業無法低費率承保。

相互保險和股份制保險公司不一樣,所有投保人都是公司的主人,沒有那麼大的盈利壓力,也沒有來自股東利潤最大化的要求,更低的保費和更好的保障就不會成為一對矛盾體。

而相互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這種風險,因為相互保險很多是一個企業、團體、共同組織為承保對象的,信息相對透明,如果有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甚至騙賠的話,影響得是他個人在這個企業、團體中的誠信度和形象。

說白了,相互保險的理賠款是全體投保人通過繳納保費而籌建的互助基金,騙保就意味著在騙自己團體的錢。藉助承保互助團體信息透明的這一優勢,有利於相互保險保險公司控制道德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相互保險社沒有必要再為了降低理賠費用和賠付支出,而出現惜賠或該賠不賠等現象。相反,相互保險社更看重會員激勵和賠付到位,國外實踐數據也證明了相互保險能夠接受較高的賠付率,並且能夠容忍財務上的盈虧平衡。

此外,相互保險社的投保人作為組織所有者,具備公司盈餘分配權

什麼意思呢?

你可以理解為只要相互保險公司有盈餘,就可以依據制度給所有投保人分配紅利,相當於返還部分保費。這是相互保險制度獨有的特點。

相互保險的組織構成,正好可以破解國內傳統保險業發展至今的第三大困局:股東期望盈利與保障成本的矛盾。

相互保險,能否破除國內保險困局?

相互保險投保人有盈餘分配權

基於相互保險社的這些特點,我們有理由期待這一保險制度會成為當下保險發展的破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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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險,能否破除國內保險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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