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我縣首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民告官案,我县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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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首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民告官案,我县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2月1日上午9點,湘潭縣人民法院對原告張某英、徐某不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一案開庭審理,與以往的行政訴訟不同的是,縣人社局局長張擁軍出庭應訴。

民告官案,我县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人社局局長張擁軍出庭應訴,在湘潭縣 “民告官”案件行政一把手參加庭審尚屬首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新行政訴訟法自2015年5月1日實施後,地方各級政府據此相應出臺了行政機關應訴制度,從根本上改變了告官不見官的法庭庭審局面。

湘潭縣自2015年8月出臺行政機關應訴制度後,一般由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應訴,部分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副職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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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我县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此次縣人社局”一把手”主動出庭應訴,體現了對群眾和法律以及法庭的尊重,維護法律權威,通過直接面對群眾訴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亦能推動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學法,守法,自覺依法行政,共同促進政府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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