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四问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这些问题每个人都应该知道!

以法之名捍卫英烈荣誉与尊严

——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纪实

「关注」四问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这些问题每个人都应该知道!

6月16日《淮安日报》要闻版刊登的《公开道歉书》

6月16日,在《淮安日报》要闻版显著位置刊登的这篇《公开道歉书》,是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判决后,被告曾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为什么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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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烈士追悼会上,数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前往悼念,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

5月12日,消防战士谢勇在执行救火任务,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并要求战友立即撤离。在火情复杂、浓烟弥漫的情况下,谢勇在通过滑绳下撤过程中因浓烟熏呛坠楼,后经抢救无效牺牲。

据介绍,针对王某散布污蔑谢勇烈士言论的行为,5月15日,淮安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向王某送达诉前告知书,告知其如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检察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教育,王某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遵纪守法,积极弘扬正能量,悔过自新,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道歉信,向谢勇烈士的亲属及社会表达其真诚的歉意。检察机关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且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

淮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唐昕介绍,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针对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侵犯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此案即成为英雄烈士保护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此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法律,维护公义,顺乎民心,是检察机关担当作为之举。”5月25日,淮安市委书记姚晓东专门作出批示,要求严把程序,办成高质量案件。

为什么不主张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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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员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

6月12日,淮安市检察院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在淮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张剑斌、唐昕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出庭履职。

庭审中,检察机关与被告曾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从看守所出来到现在,我每天都在想这个事情,我真的非常后悔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我感到对不起谢勇烈士,对不起他的家人。造谣害人害己,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多传递正能量……”庭审中,被告曾某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当庭宣读了道歉信,希望得到谢勇烈士家人及广大社会公众的谅解。

在最后陈述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请求判令被告曾某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再次呼吁大家尊重英雄、爱护英雄。

淮安消防官兵代表在旁听庭审后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感谢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对谢勇烈士的缅怀,谢谢所有检察人员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作的努力。

为什么只起诉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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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在法庭上当庭宣读了他所写的道歉信

“那些歪曲英雄形象、中伤英雄精神的行为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共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强众认为,淮安市检察院对侵害英雄形象,诋毁英雄名誉的被告提起公益诉讼,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对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光大中华传统美德,引导人们学习英雄,致敬英雄,传承英雄精神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指出,英烈名誉保护是一个体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一些社会团体组织都具有相应的职责,比如公安机关对王某的行政拘留,侧重于对个人行为的惩戒,而民事公益诉讼,除也有一定的惩戒意义外,重在恢复被侵害的公益,重在教育和引领社会价值。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王某和曾某都对谢勇烈士公然侮辱,为何王某未被检察机关起诉,而曾某则相反?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为诉而诉,诉讼不是目的,诉前程序亦是其应有之义。”张剑斌指出,对王某的行为,检察机关向其发出了诉前告知书,经教育,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已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所以,没有必要再对其提起诉讼。

“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其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其意义重在以法律确认的方式,警示全社会尊敬英烈、崇尚英雄。”张剑斌补充道。

为什么仅请求判令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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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在法庭上当庭宣读了他所写的道歉信

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便迅速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严格程序,办理典型案件。要通过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教育和影响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检察机关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太大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景胜说,英雄烈士形象展现的是国家主流价值观,保护英烈的价值对任何国家是不言而喻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之后必须实施落地,同时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吕景胜指出,由于以往公权力没有介入,导致没有违法成本,没有威慑力,所以某些人有恃无恐地对英烈侮辱和亵渎,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风气,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更深。

吕景胜认为,淮安市检察院提起这起公益诉讼案,起到了良好示范效应,彰显国家权力介入保护英雄烈士,加大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法律惩罚力度。同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彰显一种价值观,能够形成一种预警机制,不仅使公民、组织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而且要让公民、组织知道违法是有成本的,这对构建整体尊重英烈的社会氛围、文化氛围意义非常重大。

有网友认为,既然是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是否对曾某“判得太轻”?仅仅是公开道歉,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吗?

唐昕也坦言,曾某案是在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不久发生的,作为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办案也在积极探索中。理论上说,有惩罚性赔偿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英烈保护的最佳措施,但考虑到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该领域诉讼亦无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且被告积极认错,烈士的近亲属亦表示不再追究,检察机关因而并未将此作为诉讼请求提出。

“我们将加强研究和探索,今后办理此类案件也将考虑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我相信,首例的特殊意义在于提出问题,推动全国其他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积极探索。”唐昕说。

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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