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西寧律師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第三講: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

史西寧律師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第三講: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

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史西寧律師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第三講: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這裡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指:一是市級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轄市以外的設區的市、直轄市所轄區、自治州人民政府等;二是縣級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轄市所轄區除外)、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等。

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設區的市及其所轄區的人民政府都有房屋徵收權。這兩級人民政府在徵收權限劃分上,各自承擔什麼樣的職責,原則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從有利於徵收行為有效實施的角度出發,房屋徵收權由區級人民政府行使較為適宜,這有利於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在糾紛發生後,可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在節約成本的同時,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區級人民政府行使徵收權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在房屋徵收權方面的職責分工,並切實履行好監督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主要有: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和公佈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第十條);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徵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進行公佈,以及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人不同意情況下舉行聽證會(第十一條);對房屋徵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第十二條);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佈(第十三條);制定房屋徵收的補助和獎勵辦法(第十七條);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證和處理(第二十四條);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第二十六條)等。

二、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補償工作。

房屋徵收是政府行為,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應當是政府。房屋徵收與以前的房屋拆遷不同,房屋徵收決定、補償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都將以政府名義作出。鑑於我國對房地產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量大面廣,情況複雜,涉及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以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或者確定一個專門的部門負責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為宜。同時,考慮到目前地方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不同,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一個房屋徵收部門具體負責房屋徵收的組織實施工作。房屋徵收部門的設置可以有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房屋徵收部門;二是在現有的部門(如房地產管理部門、建設主管部門)中,確定一個部門作為房屋徵收部門。

設區的市所轄的區級人民政府行使徵收權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的監督,特別是在徵收計劃、法規政策、徵收補償方案、補償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區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可負責具體實施。

房屋徵收部門的職責主要有: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並對委託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第五條);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第十條);組織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公佈調查結果(第十五條);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手續(第十六條);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第二十五條);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報請作出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第二十六條);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第二十九條)等。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中互相配合。

房屋徵收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互相配合。例如,徵收補償中的有關工作涉及發展改革、財政等綜合部門;土地使用權手續的辦理,涉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涉及規劃、建設、房地產以及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文物古蹟保護,涉及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非住宅房屋認定,涉及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協調,保障房屋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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