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西寧律師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第二講:什麼是公共利益

史西寧律師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第二講:什麼是公共利益

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史西寧律師講第二講,什麼是公共利益? 政府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都會說,房屋徵收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的規定,只能為了公共利益才能對公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那麼什麼是公共利益呢?

依據《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按照第八條做了明確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只有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六種情形,市縣人民政府才能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但現實中一些市縣人民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大搞商業開發,歪曲公共利益的內容和內涵,任由市縣人民政府自己解釋公共利益。這樣的房屋徵收是違法的,也將面臨著司法審查被撤銷的風險。所以遇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作為被徵收人首先要審查房屋徵收的目的是否為了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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