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協議”(non-compete agreement),又稱競業避讓,是指在僱傭關係中,對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僱員在任職期間和離職後的一定時間內的一定行為予以禁止的制度。
競業禁止協議多發生在企業的中高層和核心技術崗位,協議內容一般要求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原僱主業務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同時企業要向離職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這類協議曾被認為對創新驅動型企業至關重要,因為它阻止了競爭對手獲取公司內部信息和挖走人才。
員工能拒籤嗎?
對於一般員工來說,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需要建立在協商一致、平等自願的基礎上。
不過對於公司董事、高管、合夥人,競業禁止是其法定義務,無論是否簽訂協議,均應遵守競業禁止的義務。
不過據相關研究調查,大部分員工還是會選擇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為如果員工拒絕簽署,一些公司會拒絕員工接觸核心數據、信息,或是不為這些員工提供晉升機會,以避免讓他們接觸到這些數據。
當然,專家也提醒道,如果用人單位以員工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為理由對員工進行威脅或者造成不利影響,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違反協議,要承擔什麼責任?需要支付天價違約金嗎?
如果員工違反協議,那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要依據是協議中的約定,比如明確承擔的違約金數額或是計算公式。
違反協議的公司人不僅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甚至在禁業期內,原東家可以要求新公司停止僱傭你—否則新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天價違約金,只有在比如飛行員這樣的崗位上會出現。律師表示,儘管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數額的最高上限,但法院在審理實際案件時也會公平地判斷違約金數額,如果數額遠遠超出公司人的承擔能力,法院也有權下調至一個更為合理的標準。
法律專家王欣子律師表示,對於員工來說,這種有悖職業道德的行為會受到行業職業道德規範和法律的雙重打擊。
一方面,此類判決書上網、徵信公示等司法公開制度已經執行,勞動者此類行為被公之於眾,不僅對今後的工作、發展不利,也會導致個人社會評價降低;
另一方面,在勞動仲裁未完成的過程中,員工到其他競爭企業上班會受到很大影響,需要承擔相當大的精神壓力,如果判定是故意違反競業禁止約定、侵犯商業秘密等違法行為,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而對於新的僱主企業而言,偷竊別家公司的技術也面臨被訴訟的局面,並且訴訟程序一日沒有完結,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的經營行為就存在被確認為違法的風險,將面臨高額的賠償責任,導致商譽嚴重受損。
而這種慫恿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行為,也終將也會讓自己成為下一個受害的企業。
“勞動者能攜帶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違反競業禁止約定來到這家單位,也有更大的可能會背叛這家公司而投奔下家。這種不互信、不穩定、不和諧的勞動關係,終將不利於雙方。”
競業禁止協議或將阻礙行業發展
不得不承認,競業禁止協議是把“雙刃劍”。
利用競業禁止協議,企業加強了對核心人才的控制。
對於企業而言,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公司的核心機密,但是也進一步增加了優秀人才的流動成本。
專家也認為:“此前只要將工資漲30%—40%左右,就能輕鬆將人挖過來,但現在這一成本漲幅卻達到了50%以上,而且大公司之間也越來越難互相挖人。” 因此,企業需要大幅增加僱傭成本,才能挖到優秀人才,這導致互聯網公司之間的人才競爭進一步加劇。
同時,互聯網巨頭對人才的控制和壟斷使得整個人才市場的活躍度下降,不利於整個行業的創新。
硅谷的蓬勃發展與加利福尼亞州政策密切相關,該州保護人才流動和支持創新最典型的政策是——不允許公司僱主與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加州商業和職業條例第16600款明確規定:限制某人進行合法的工作、貿易或商務活動的合約都為無效。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過去法律訴訟案例中,如果新僱主在加州或者得州,而外州的舊僱主以競業禁止合約為由要求新僱主放棄僱傭關係,這類訴訟往往都不成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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