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5億違法放貸案關聯民事案宣判 東嶽:財務與銀行人員惡意串聯

青島交通銀行5億違法放貸案”關聯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東嶽集團訴訟請求被駁回

山東省高院認為,本案系各當事人的合同糾紛,李濱是否存在挪用資金行為以及交行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行為均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事實,無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根據界面新聞此前報道,2017年12月29日,因“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據罪”,青島交通銀行市北第一支行原行長戚靜、原行長助理趙聲、原客戶經理劉興尚、原營運主管費璟波被桓臺縣人民法院判處2-6年有期徒刑和罰金。

交通銀行稱,地方企業參與辦案,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侵佔國有資產5億元。企業卻呈現了另一個版本:該集團財務總監與銀行工作人員、其他企業惡意串聯,刻意隱瞞,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造成理財資金損失5億元。

在東嶽集團發佈的公告中稱,公司的前任財務總監李濱涉嫌挪用資金14.782億元。其中,兩筆存入青島交通銀行市北第一支行的金額分別為2億元和3億元的存款餘額長期保持未變,經查詢後為零。東嶽集團立即報案。2016年2月2日,李濱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桓臺縣人民檢察院批捕。

2018年5月30日,持續近3年的青島交通銀行“非法放貸案”有了新進展:其市北第一支行行長、行長助理等人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被淄博市中級法院發回重審。

在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同日,東嶽集團在山東省高院發起的民事訴訟正式開庭審理。東嶽集團將交通銀行青島分行、青島市北第一支行、山東恆泰公司、盛泉公司告上法庭,訴訟原因為各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

青島交通銀行提出反訴請求:東嶽集團及恆泰公司、盛泉公司返還基於《三方合作協議》收到的資金5億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的爭議焦點為:《三方合作協議》是否有效;本案涉及的5億元款項應如何處理,是否存在返還問題。本案是否應中止審理。

本案也不存在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貸款發放前銀行所進行的盡職調查以及發放後的貸後檢查,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降低銀行貸款不能收回的風險,是銀行的自我規範行為。本案中即使銀行存在未盡職調查的行為,也不能必然證明存在與李濱等人的惡意串通以及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第二,關於5億元款項如何處理,是否返回,如前所述,《三方合作協議》合法有效,東嶽要求青島交行返還所扣劃的回購準備金沒有依據,不予支持;青島交行扣劃回購準備金後,其時發放的貸款已收回,債券已實現,所以要求東嶽返還收到的資金也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其次,即使《三方合作協議》無效,本案所涉的5億元款項也不存在返還問題。東嶽化工關於《三方合作協議》無效後應分段返還的處理主張,實為割裂了《三方合作協議》的整體性,且有違公平原則,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認為,李濱以及青島交行市北第一支行的相關工作人員雖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偵查,但李濱是否存在挪用資金行為以及交行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行為均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所以,本案無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本案不應中止審理。東嶽的該訴求不予支持,相應的對東嶽關於調取李濱案和戚靜案的相關證據的申請,亦不准許。

禍起詢證函

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的會計主管費璟波,無論如何也不會料想到,一項領導打過招呼的業務,竟為她帶來兩年的牢獄之災。

2015年2月11日,兩份來自瑞華會計事務所的詢證函引起了費璟波的注意。詢證函要求銀行核對一筆賬戶名稱為“交行保證金-山東東嶽化工有限公司繳存戶”的餘額,顯示有2億元。

依據《交通銀行“531”工程單位資信證明和詢證函業務管理及核算辦法(暫行)》(以下簡稱“531”規定),當詢證函第一次寄來時,營運副主管喬磊拒絕對該筆保證金詢證,並在信息不符的一欄中註明該筆資金非銀行存款。

作為市北支行的行長,戚靜的一個電話改變了第二次詢證。戚靜要求費璟波,“你找找上級分行的會計部,想辦法給東嶽集團出詢證函。”

在後來警方對費璟波的調查中,費璟波承認,如果不是戚靜的指示,“保險起見,我不會直接出具。”

費璟波查詢到,“531”規定當時還未在青島分行上線。未上線分行仍執行《交銀辦【2008】12號文件》。該文件規定“轉入保證金的存款不能出具資信證明”,但對銀行詢證函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她又問了青島分行的營運部人員,得知青啤集團的保證金能詢證,於是,她對東嶽集團的保證金賬戶進行了詢證。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12月26日。

交通銀行青島分行與東嶽集團附屬子公司東嶽化工、東嶽高分子及兩家盟誠系公司盛泉節能、恆泰節能訂立三方協議。三方協議規定: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向盟誠系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5億元,為其向東嶽集團購買貨物提供融資支持。

交行5億違法放貸案關聯民事案宣判 東嶽:財務與銀行人員惡意串聯

圖為山東東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網絡圖片

時任東嶽集團財務總監李濱負責與交行交涉這項業務。李濱提出,為支持該筆貸款的進行,東嶽集團可以提供同等數額的資金作為保證金,但不能簽訂保證金合同。市北支行行長助理趙聲提出,可以簽訂類似“保稅倉”業務的協議。

經手該筆業務的分行法律合規部人員曾對警方表示,當盟誠系不償還5億元貸款時,銀行可以查封盟誠系從東嶽購買的貨物,東嶽再以回購貨物的形式償還債務,所以,這筆5億元擔保金性質的資金被書面定義為“回購準備金”。

2015年6月、7月、9月,恆泰公司三次逾期支付交行利息。根據三方協議規定,青島交行扣劃了東嶽集團賬戶上的5億元回購準備金。

此後的事件發展陷入羅生門。

據東嶽集團《法務審閱報告》的說法,屬於東嶽集團的5億元存款,自2014年底存入青島交通銀行後,餘額一直保持不變。2015年11月2日,通過向交通銀行查詢,這筆資金餘額變成了零。東嶽集團立即向公安局報案,並稱財務總監李濱與銀行人員惡意串通,隱瞞三方協議的存在,涉嫌侵佔公司資金。

銀行則認為:三方協議和購銷合同是在東嶽集團主導下籤訂的,是各方當事人的公司行為。根據三方協議約定,當恆泰出現逾期違約,或恆泰、東嶽化工發生重大產權變化、債務糾紛等,青島交行認為有可能影響青島交行對恆泰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有權自主決定或採取措施,扣劃回購準備金。

2016年2月2日,被指精心策劃該案的李濱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桓臺縣人民檢察院批捕。但令銀行方面沒有想到的是,桓臺縣公安的偵查,逐漸波及青島交行,並由此引發一場始料未及的金融風暴。

2016年3月3日,青島交通銀行市北第一支行客戶經理劉興尚被桓臺縣公安採取刑事拘留。7天后,費璟波被刑事拘留。一個多月後,行長助理趙聲被採取刑事拘留,7月15日,行長戚靜被刑事拘留。四人涉嫌的罪名均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在東嶽集團的指控中,四人違規出具了詢證函,掩蓋了5億元資金的保證金性質,與李濱串通,刻意隱瞞存在三方協議的事實。

在桓臺縣檢察院的指控中,戚靜、劉興尚、趙聲又多了一項罪名:違法發放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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