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過度加班導致生病,用人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嗎?

職工過度加班導致生病,用人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嗎?

職工因過度加班導致生病,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

職工過度加班導致生病,用人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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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

職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除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及職業病外,不認為是工傷。

職工過度加班導致生病,用人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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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職工過度加班的問題,我國勞動法規定:


  1.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2.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3.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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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法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工作時間延長限制:

  •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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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

職工如果面對企業加班時間過長,應注意留存企業相關證據,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

如企業確係違反法律規定加班時間過長的,勞動監察部門應依據違法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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