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領取失業金,需滿足三項條件


失業金,指參與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後,如果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請求一定的基本生活費用。

依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領取失業金必須滿足三項條件。

第一項: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失業保險作為“五保”的一種,其費用繳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

第二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這項條件意味著,如果員工主動辭職,並不能領取失業金。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員工因“用人單位採取暴力等手段強迫勞動”或“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而主動辭職,仍然可以領取失業金。

第三種: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需要持有關材料,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這也是為了督促勞動者努力實現再就業。

失業金因其領取條件的嚴格性和領取數額的基礎性,只能維持勞動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勞動者要想提升生活水平,還是得靠增強自身能力,努力實現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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