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动向

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建账建制

各地税务机关应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正确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各设区市税务局可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

(二)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三)查帐征收的企业(不含上年新设立的企业),征收方式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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