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被卖,另一方怎样救济?

同居财产被卖,另一方怎样救济?

马女士在和陈先生同居多年并生育一子,后双方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导致分手。但因财产和子女问题闹到法院。案由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诉求是子女抚养和析产。

跟大家解释一下,如果仅仅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没有子女抚养或财产纠纷,法院是不受理的,既然是同居关系,分开就可以,不用起诉“离婚”到法院。

直到开庭时,马女士才知道,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之一的房子早在一年前被陈先生给卖了,总房款240万元。法院判双方各分得房屋购房款120万元。

马女士非常生气,同居六七年,生了孩子,房子也是两个人共同出资买的,凭什么他私自就给卖了?诉讼当时,房屋市场价已经飙升到了340多万,她实际上少得了50万,特别不甘心,于是想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鉴于他们是同居关系,不能适用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多分或少分,那么,难道马女士的权益就没有办法获得救济了吗?

经过一番研究,我们觉得可以适用《物权法》第37条之规定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我们来看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够清楚了吧,起诉要求赔偿可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居期间财产既然属于共有,所有共有人应该有平等的处置权,若是一方擅自处理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另一方完全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后续的案例结果情况,将会继续发文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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