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添加痕迹成疑点,工种名称不匹配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终败北

话说昨日文章中,龚某赢得了官司。2016年2月19日市人社局依判决再次作出《关于对龚某特殊工种问题的认定意见》。

档案添加痕迹成疑点,工种名称不匹配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终败北

但是最终还是认定龚某提供的档案资料不能证明其在1979年至1989年期间从事电镀工并年满8年,因此龚某的申请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龚某对以上《认定意见》仍然不服,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

龚某主张自己从1979年至1989年连续十年从事“电镀”工作并提供原始档案予以证实,但通过庭审比对,龚某提供的原始资料记载的工种栏中的确存在诸多添加的痕迹,且添加的笔迹明显与同一份材料中的其他笔迹不一致。

不论“添加”在法律后果上是否等同于“涂改”或“伪造”,也不论该“添加”行为是何人而为,在原始档案只有一份的情况下,被告认定上诉人存在“添加”痕迹的原始档案不能真实反映其在工作期间所从事的具体工种,不能证实其连续8—10年从事“电镀”工特殊工种符合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和思维判断,也符合相关规定。

档案添加痕迹成疑点,工种名称不匹配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终败北

另外,龚某主张自己部分档案资料记载中的“金工”属“镀锌”的一个环节,也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认定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龚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龚某曾经工作过的市汽车修配厂应归口于机械行业,适用机械工业部关于本行业内特殊工种名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上诉人龚某主张自己从1979年至1989年连续十年从事“电镀”工作,根据同时期的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属于该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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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上诉人龚某的档案中记载其1979年在东风汽修厂《职工登记表》中工种栏为“轴造”,龚某解释实为“铸造”,1984年1月《职工调整工资呈报表》职务及工种栏填写为“金工”。

根据上述《通知》所附《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确定的工种名录来看,无论是“轴造”、“铸造”还是“金工”,均不在该工种名录范围内。

自1985年2月至1989年12月,上诉人龚某档案中的工种栏才出现添加的“镀锌”字样。

电镀工属于上述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但从档案记载看,即使添加的“镀锌”工种属实,上诉人龚某从事该工种的时间亦不符合特殊工种认定要求累计满八年的条件。

档案添加痕迹成疑点,工种名称不匹配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终败北

因此,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在《关于对龚某特殊工种问题的认定意见》中确认根据上诉人本人档案资料的原始记载,不能证明上诉人龚某在1979年至1989年期间从事电镀工并年满8年,其申请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一审判决,依然纠结于该档案是有添加痕迹,所以不能真实反映其从事的特殊工种,符合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和思维判断,也符合相关规定。

而在龚某上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中则认为:“该添加行为是谁作出的,添加行为能否等同于涂改、伪造档案行为,从而否定原始档案关于工种记载的真实性,并无充分的依据来认定。”

而且档案本人事实上是没有权限修改的,因此一审的判决也是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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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回避了这一问题,直指特殊工种的目录,不过从判决来看,关于铸造工种是否特殊工种,还是值得商量,因为《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通用类别中第60项是铸造工,属于高温工种,第75项是电镀工,属于有毒有害工种。

由于龚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工是镀锌的一道工序,因此二审判决也在情理之中。

不知昨日有多少读者猜到了结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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