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哪些方面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茗茶泉水

首先我们看一下劳动委员仲裁会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下几方面就是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希望可以帮助你!


Leo小许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哪些方面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应是符合《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以下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争议,若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已领取退休金,则按劳务关系对待。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政策项下的待遇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3、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下岗分流引发的职工整体被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但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则属劳动争议。

4、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聘用人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其对外招聘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5、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组织,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其属于雇佣关系。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6、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劳动者因与管理人之间就劳动债权清单发生争议,依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属劳动争议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7、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如雇佣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庭教师等民间雇佣劳动发生的劳务报酬、债务、损害赔偿等纠纷,则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

8、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0、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11、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12、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1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公积金从缴存、提取、保值、增值、监督、处罚等全过程和管理职能;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行政法规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纠纷纳入行政处理的渠道,不应作为劳动争议。

1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15、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16、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学生、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争议,既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可按雇佣关系处理。

1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等属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范围发生的争议。

18、非法使用童工引起的童工伤亡,由于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不合格,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19、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农民作为乡镇企业职工的除外。

21、军队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2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24、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另外,办理转所手续等争议属于司法行政管理范畴,应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25、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所在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

26、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和起诉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而应通过行政途经或行政诉讼解决。但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能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过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27、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8、实行“包厨”的饭店,如厨师和厨房工作人员系承包人从外部招用,工作期间这些人员只接受承包人的指挥和管理,由承包人支付其工资,则不应认定其与饭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承包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9、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劳务分包人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劳务分包人请求支付劳务费(承包费用)、工资、劳动报酬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30、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劳动者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3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属于主体不适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已经工商登记变更,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就其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除外。

32、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欠条和仅就劳动报酬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受理。

34、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阿廖莎h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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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哪些方面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答:以下方面,劳动者去了也白去,仲裁的人根本不受理!

一、企业没有在当地登记注册的:

比如前几天,有两个工友在佛山工作,公司是湖南茶陵县的一家企业,企业在佛山设的分公司或办事处。

当工友发生劳动争议去佛山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劳动部门却说查无此企业,不予受理,要求劳动者去企业注册地,即湖南茶陵县去!

这两个劳动者因嫌路途遥远,就放弃了! 但明明有规定,劳动者是可以在劳动履行地,或企业注册地申请劳动仲裁!但当地有关人员怕麻烦,就是不受理,致使劳动者仲裁无门!

二、关于补缴社保或公积金方面的:

我有一个老乡,单位缴了一年社保,他想让单位把前三年未缴的一起补缴!可劳动仲裁的又不受理,而推到社保。可社保又无强制力,推来推去!他跑了十多趟还没个头绪,只得放弃了! 规章都有,但不执行,推三阻四,劳动者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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