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崇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一、编制背景..............................................................................

二、指导思想..............................................................................

三、基本原则..............................................................................

四、划分依据..............................................................................

五、划定范围..............................................................................

六、方案期限..............................................................................

第二章 畜禽养殖承载力分析....................................................

一、养殖规模标准......................................................................

二、畜禽养殖现状......................................................................

三、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第三章 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二、养殖区范围..........................................................................

三、禁养区分布图......................................................................

第四章 管理规定.........................................................................

一、禁养区...................................................................................

二、养殖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整体联动.........................................................

二、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三、严格监管,落实法规.........................................................

四、树立典型,技术支撑.........................................................

第一章 总论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崇州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绿色发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农业函[2017]647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和《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的通知》(成农联发〔2018〕7号)文件精神,崇州市农发局会同环保局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崇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崇州市通过开展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主要河流和水库等调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科学可行、求真务实的基础上,兼顾保护与发展,科学划定了崇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规定,为崇州市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把握乡村振兴战略的科学内涵,切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统筹考虑崇州市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的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强化养殖污染治理,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崇州市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划定。

(二)防治结合,统筹兼顾。

(三)以人为本,可操作性。

(四)立足现状,协调统一。

四、划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9.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10.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1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12.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14.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5.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6.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1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65号);

18.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19.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20.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1.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2.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川环发〔2012〕14号);

23.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

24.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

25.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

26.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27. 《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8. 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的通知》(成农联发〔2018〕7号)。

五、技术路线

崇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六、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有关文件精神,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养殖区

是指在禁养区以外,根据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畜禽养殖与耕地承载力相适宜,可适度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七、方案期限

本次划定方案以2018年为基准年,期限为2018~2022年。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如需要调整,要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内有关规定调整。

第二章 畜禽养殖承载力分析

一、养殖规模标准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如下:

表1 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计量方式

畜种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散养户

年出栏量

生猪

≥ 500头

50~499头

养殖规模低于专业养殖户标准的养殖户

肉牛

≥ 100头

10~99头

肉羊

≥ 300只

150~299只

肉鸡

≥ 35000羽

2000~34999羽

肉鸭

≥ 30000羽

2000~29999羽

肉鹅

≥ 10000羽

1000~9999羽

存栏量

奶牛

≥ 100头

5~99头

蛋鸡

≥ 25000羽

500~24999羽

能繁母兔

≥ 400只

40~399只

二、畜禽养殖现状

(一)崇州市2017年畜禽生产现状

2017年崇州市出栏生猪85.07万头,家禽出栏7986.63万只,奶牛存栏1324头,牛出栏2.25万头,羊出栏2.22万只;猪肉产量6.01万吨,占全市肉类总产量的75.41%,禽蛋产量3.66万吨,牛奶产量6735吨。

(二)畜禽养殖场数量

根据以上执行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2017年崇州市共有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239家,畜禽养殖专业户945户,畜禽养殖主要以生猪和蛋鸡为主,详见下表。

表2 崇州市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数量统计表

畜种

规模场数

养殖专业户

合计

生猪

186

818

1004

蛋鸡

18

49

67

肉鸡

6

12

18

奶牛

3

5

8

肉鸭

17

33

50

肉牛

7

26

33

肉羊

2

2

4

合计

239

945

1184

三、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和环保厅2017年7月27日印发的《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农业函〔2017〕647号)提供的不同种植模式单位面积耕地当年畜禽适宜承载力测算依据,采用崇州市2017年统计年鉴数据和市农发局提供的畜禽养殖量统计数据,经测算,崇州市畜禽养殖环境承载力现状情况见下表。

表3 崇州市2017年畜禽养殖承载力测算表




畜禽种类

存出栏

亩均适宜承载力

2017年养殖量

需要耕地面积

单位

头、只/亩

头、只

生猪

存栏

2

462176

231088.00

蛋鸡

存栏

60

1945000

32416.67

肉鸡

出栏

120

2070833

17256.94

肉鸭

出栏

120

3809852

31748.77

奶牛

存栏

0.3

1324

4413.33

肉牛

存栏

0.5

11582

23164.00

肉羊

存栏

8

14620

1827.50

出栏

120

380000

3166.67

肉兔

存栏

55

453921

8253.11

合计

353334.98

根据测算结果可见,2017年崇州市各类畜禽养殖产生的粪尿需要353334.98亩耕地消纳,而崇州市现有耕地面积585439.8亩,需求耕地面积占现有耕地面积的60.35%,说明养殖环境可承载,若加上全市20570亩园地和710957亩林地的消纳能力,崇州市畜禽养殖的环境可承载空间较大,在宏观层面上不存在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风险;但是,仍然要注重畜禽粪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重点是采用种养循环模式,利用农田和林地尽量消纳畜禽养殖产生的粪尿,最大程度降低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风险。

第三章 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崇州市饮用水源地包括崇州市城区棋盘村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羊马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地、隆兴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三郎水厂干五里河饮用水源地和怀远水厂文井江乌木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详见下表。

表4 崇州市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地划分表

序号

名称

取水口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1

棋盘村饮用水源地

1#

103°39′51″E,

30°39′17″N

北侧边界至锦江乡余塘村,东侧边界至双怀路西侧无名渠道;南侧边界至成温邛高速公路,西侧边界至关堰河。

南侧边界为自来水厂外北侧道路,东侧边界为双怀路东侧无名渠道,北侧边界为金盆地集团老厂区北侧围墙,西侧边界为成都理工大学技术学院围墙外道路,一级保护区除外。

2#

103°39′43″E,

30°39′18″N

3#

103°39′45″E,

30°39′22″N

4#

103°39′38″E,

30°39′25″N

5#

103°39′42″E,

30°39′27″N

6#

103°39′46″E,

30°39′28″N

7#

103°39′50″E,

30°39′22″N

8#

103°39′33″E,

30°39′29″N

9#

103°39′31″E,

30°39′32″N

2

羊马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

103.75°E,30.68°N

北面边界为水厂4#井向北沿134m,西面边界为羊马河,南面边界为成温邛高速公路北侧绿化带边缘,东侧边界为1#取水井和吴氏佳宝家具厂旁道路。

北面边界为樊家支咀旁道路,西北侧边界为羊马河,西南侧边界为仁和堰旁道路,南侧边界至成温邛高速公路,东侧边界至伍家林旁道路。

3

隆兴饮用地下水源

103.64°E,30.60°N

北面边界为隆兴水厂外围边界,西侧边界至张家林村外围边界,南侧边界距1、2#取水井约45m,东侧边界紧靠千功一支渠。

西侧边界为黄家林~李粉坊西侧的河流边界,南面边界距离1#井约96m,东侧边界最远距离1#井约130m。北侧边界距离3#井695m。

4

崇州市三郎水厂干五里河益善村饮用水源地

103°29′30.10″E,30°49′25.38″N

自取水口下游侧滚水坝向上游延伸1000m的河道管理范围;陆域范围为自取水口下游侧滚水坝向上游延伸1000m处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左岸内陆纵深到三郎至九龙沟公路临河侧、向右岸内陆纵深50m范围内的全部陆域。

自取水口下游侧滚水坝上游延伸至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游2000m的河道管理范围;陆域范围为自取水口下游侧滚水坝上游延伸至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游2000m、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内陆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5

崇州市怀远水厂文井江乌木堰饮用水源地

30°45′06.85″N,103°29′21.93″E

自取水口向西河堰上游延伸至乌木堰拦河坝、乌木堰拦河坝沿文井江向上游延伸600m的两岸河堤之间的全部水域,以及乌木堰拦河坝上游600m处向上游延伸至1000m处的河道管理范围;陆域范围为自取水口向西河堰上游延伸至乌木堰拦河坝、乌木堰拦河坝沿文井江向上游延伸600m的两岸河堤向内陆纵深50m范围内的全部陆域,以及乌木堰拦河坝上游600m处向上游延伸至1000m处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内陆纵深50m范围内的全部陆域。

自取水口向西河堰上游延伸至乌木堰拦河坝、乌木堰拦河坝沿文井江向上游延伸3000m的河道管理范围;陆域范围为自取水口向西河堰上游延伸至乌木堰拦河坝、乌木堰拦河坝沿文井江向上游延伸3000m、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内陆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2. 具体规定

(1)辖区内已划定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包括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2)辖区内已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

(3)辖区内已划定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区

四川鞍子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详见下图。

崇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图1 四川鞍子河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

(三)风景名胜区

鸡冠山-九龙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详见下图。

崇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图2 崇州市鸡冠山-九龙沟风景名胜区区划图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主城区及各乡镇集镇规划范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外侧纵深500米以内区域。

(五)主要河流和水库控制区

1. 白塔湖、李家岩水库、文井江、四新堰(向阳水库引水渠)、乌木堰、西河两岸纵深500米以内陆域。

2. 金马河、羊马河、干五里、味江河、泊江河、干溪河、三合堰流域两岸纵深各200米以内陆域。

二、养殖区范围

崇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外全部划为养殖区。

三、禁养区分布图

崇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四章 管理规定

一、禁养区

1.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2. 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完成后,各乡镇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3. 对于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量至规模化养殖。鼓励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严禁粪污直排,若经劝止仍直排的,进行强制拆除。

4.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用途需要饲养的,须经畜牧、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养殖区

1. 适养区内畜禽养殖总量应符合农业空间布局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优化养殖布局。

2. 严禁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崇州市环保、农发、国土、规划、乡镇(街道)等单位在规划、立项、审批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报同级农业部门备案;凡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

3.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排放污染物。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二分离”(雨污分离、粪液分离)和“二配套”(配套干粪有机肥生产、配套经沼气池处理后沼液的农田利用系统)技术和工艺,并与周边农户签订养殖废弃物消纳协议,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达到种养平衡发展,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整体联动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农发、国土、水务、财政、发改、住建等各相关部门组成,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本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定期举行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负总责,认真筹划,周密部署,确保划定方案落到实处,促进畜牧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让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方案实施。

三、严格监管,落实法规

将方案执行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适时督查,确保划定方案顺利实施。各乡镇(街道)、部门要按照划定区域,严把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入门关,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四、树立典型,技术支撑

市环保局、农发局要加强对畜牧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处理、有机肥加工、种养循环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以点带面,鼓励和引导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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