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受傷以侵權案件起訴,為什麼法院判駁回?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第十二條一款的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疇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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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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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臨時工受傷以侵權案件起訴,為什麼法院判駁回?

【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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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該案應該屬於工傷事故。本案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李某與A公司因工傷賠償發生爭議後,李某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李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李某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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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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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以前僅有企業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新《條例》擴大了“職工”的內涵,包括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不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訂立書面合同,不管勞動者的用工形式如何,用工期限長短,勞動者身份如何,均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而且參保範圍還涵蓋了非法用工主體。可以認定,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李某經公司安排,在規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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