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開庭”
隨著一聲法槌敲響,高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銷售偽劣產品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該案系2018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頒佈實施後,高淳法院首次採用七人大合議庭公開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七人合議庭
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傅立新擔任審判長,與民三庭庭長張小帆、刑庭副庭長季紅以及四名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四名陪審員均是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來自於不同行業、具有不同專業背景的普通群眾,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16日間,被告人郭某為牟利,在明知其銷售的“康恩平糖天桑膠囊”、“唐胰健天桑膠囊”、“康胰磬天桑膠囊”、“骨多邦鯊魚軟骨精膠囊”等保健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等手續的情況下,仍從他人處低價購入上述保健品,並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其在淘寶網註冊的“客家保健”網店銷售保健品。期間,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890865.87元。
經鑑定,“康恩平糖天桑膠囊”、“唐胰健天桑膠囊”、“康胰磬天桑膠囊”、均檢出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苯乙雙胍”、“格列本脲成分”;“骨多邦鯊魚軟骨精膠囊”檢出“雙氯芬酸鈉”和“吡羅昔康成分”。
被告人郭某明知其銷售的保健品系偽劣產品,仍通過網絡平臺銷售,銷售達6526次,銷售金額達到人民幣50萬元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
此案庭審歷時六個小時,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充分進行舉證、質證,七人大合議庭經短暫合議後,決定擇期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是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是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是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高淳法院近期精選(戳標題閱讀)
長按二維碼關注我們 ▶▶▶
閱讀更多 高淳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