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監察委採取留置措施,那家屬和律師能見到留置人員嗎?

陳威峰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辦案單位外,只有辯護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對嫌疑人依法進行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包含夫妻、父母、子女等,都無法會見到嫌疑人。

對於被留置的公職人員(被調查人),目前尚沒有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在留置期間會見公職人員,即此時家屬和律師均無法見到被調查人。此時家屬可以聘請律師進行專業的法律諮詢、幫助進行申訴等服務,為案件進入檢察院後繼續聘請律師介入贏得時機、提高效率。

根據《監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被調查人留置法定期限屆滿,留置措施不予解除的,其近親屬有權向將監察機關申訴,受理機關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被調查人往往是因為涉法事項被採取措施,而家屬不懂法,此時需要委託律師幫助起草申訴書、進行法律諮詢等工作。

因為監察法沒有規定律師的介入程序,所以律師在被調查人被監察委採取留置措施後,無法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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