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10多年油漆工,单位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沈科耀,79年9月入职仁明工程,1983年至1996年从事汽车油漆工作,2014年11月,年满55周岁的沈科耀,以单位未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提出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起诉至法院。

从事10多年油漆工,单位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法院怎么判

双方观点

沈科耀认为其十几年一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油漆工),期间享受有毒有害工种津贴并享有专门的劳防用品(防毒面具),现已满55周岁,认为自己符合沪劳保养发(2000)29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享受特殊工种的特殊福利待遇提前退休。

被告仁明工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从事的油漆工不属于特殊工种,原告要求按特殊工种福利待遇提前退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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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工种的名录不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申请产生的,而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核之后才予以公布,职工是否能够享受特殊工种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根据已经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来进行申请。

根据目前已经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仁明工程所在的行业没有任何一个岗位入选到特殊工种名录中,特殊工种的名录认定以后只能适用于本行业的所属单位,其他行业的单位不能参照此执行,因此原告诉称其所从事的汽车油漆工岗位属于特殊工种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义务为原告申办特殊工种确认,原告称因被告没有为其申办特殊工种岗位导致其无法享受特殊工种待遇提前退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享受特殊工种待遇,按特殊工种福利待遇退休,应当以其所在单位属执行特殊工种岗位的行业,以及原告属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事实确认为前提,因原告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并非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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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经过反复的上诉,最终上海高院判定因沈科耀某的岗位工种是否属于特殊工种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机构审核批准,原审据此认为对该事实的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并无不当。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启示

从本案来看,特殊工种的认定非法院审理范围,应由市人社局认定,如果不服认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此时法院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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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特殊工种目录非常的零散,许多又是行业部门认定的,所以许多类似的工种,如果不是同一行业,单位可以说无法认定这个岗位是特殊工种,也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从本案来看,单位的职业病防护做的还可以,相关的津贴也是正常发放的,而且事实上沈科耀自2000年下岗后,单位承诺养老保险缴至退休,同时发放一部分生活费,也还算过得去。从目前来看,只能等到60岁办理退休了。

(以上公司和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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