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以“撈人”行騙,獲利3萬後竟用來購買減肥產品……

兒子因違法被羈押,救子心切的張某便花費數萬元請人幫忙“撈”人。結果兒子沒“撈”出來,張某還“搭”上了一筆“請託費”……案情回顧:2017年8月份的一天,蔡某在禪城區一網吧內,從老闆阿飛處得知,張某的兒子因盜竊被司法機關羈押,張某想找關係將兒子提前釋放出來。為了詐騙張某的錢財,蔡某在明知自己沒有能力幫助張某實現其非法目的的情況下,謊稱自己認識人、有關係,能夠幫張某被羈押的兒子提前釋放。救子心切的張某沒有多想,便向蔡某支付人民幣10000元。隨後,蔡某又多次編造謊言,謊稱正在辦理釋放手續等事由,再次向張某收取人民幣23500元。上述所得錢款,蔡某全部用於購買減肥產品和日常生活開支。同年12月23日,民警在南海區某酒店內抓獲蔡某。2018年1月15日,蔡某的父親代其向被害人張某退還了人民幣33500元,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張某對蔡某表示諒解。2018年4月24日,公訴機關以蔡某犯詐騙罪向禪城法院提起公訴。

對此,我們來看看我國法律對於這一方面是怎樣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院判決: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35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具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禪法君寄語:在託關係“撈人”的詐騙案中,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屢屢得逞,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本案中被害人張某的情況。一方面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是救子心切的心理,導致他很容易上當。此類詐騙案件,不僅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更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禪法君提醒,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識,不要盲目相信他人花錢打通關係的謊言。如果發現有人通過這種方式騙取錢財,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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