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霍泳然、刘宝细立即履行执行令(C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向法院举报他们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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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泳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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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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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司法公开:

霍泳然,男,4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91228****。

刘宝细,男,4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30127****。

1、户籍所在地: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先锋村171号;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先锋村85号。

2、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1日,被告霍泳然因经营鱼塘向原告戚福财借款。原告向被告霍泳然现金交付了50000元。被告霍泳然(乙方)向原告(甲方)填写了一份《借款协议》,载明乙方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50000元。《借款协议》关于还款期限、利息计付等条款内容均没有填写。被告霍泳然在《借款协议》落款乙方处签名并印指模。被告刘宝细在《借款协议》落款处“丙方(连带保证人)”签名。2014年3月27日,被告霍泳然又向原告借款两笔各50000元。被告霍泳然出具了两份《借据》,每份《借据》均确认向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两份《借据》均没有填写还款日期。被告刘宝细在上述《借据》上的担保人栏签名。同日,原告向被告霍泳然现金交付了借款共100000元。被告霍泳然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按50000元+50000元×2笔计)。

3、执行法院、立案时间和执行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31日立案,案号(2018)粤0605执恢1023号

4、执行依据裁判文书号:(2014)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泳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50000元予原告戚福财。

二、被告霍泳然应以上项借款中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28日起、以上项借款中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4月27日起,均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计付利息予原告戚福财,本项随上项清。

三、被告刘宝细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履行情况:截至本信息在《今日头条》发布之日仍未全部履行。

8、风险警示:涉案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法院执行中,南海法院敬告公民、法人,与其交往特别是发生钱款往来时应特别关注债务偿还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无论双方在哪一家法院诉讼,即使打官司胜诉,也极有可能因其履行能力不足而只能在执行阶段轮候查封、参与分配等,存在执行不能之风险。

执行指挥中心统一举报电话:8185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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