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逐漸成為公眾解決爭議的主要方式

現代社會中,訴訟已經逐漸成為公眾解決爭議的主要方式。然而現實中卻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當事人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終獲得了滿意的判決結果但是卻在執行環節卡了殼,難以實現自己的正當利益。此外據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的執行案件的數量持續走高,給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造成了極大的壓力。在《關於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中,最高人民法院將“執行難”形象的概括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四個方面。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拒執罪的追訴由以往的單一公訴模式改為公訴、自訴並行模式。申請執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檢察機關控告;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自訴,從而大大加快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刑事打擊力度。這意味著當事人擺脫了以往只能被動的等公安和檢察機關介入的狀態,從而可以自己積極主動地向法院申請追究相關被執行人的責任,這一變動,不僅減輕了公安和檢察機關的工作壓力,同時更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

不過,在追究拒執犯罪中,公訴轉自訴的程序銜接尚存難點。對於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法院向公安機關移交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對審查決定立案期限上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實踐中出現公安機關接受控告或線索長時間不答覆、不接受材料的情形。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8〕147號)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通過三條內容進一步規定了申請執行人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後不予書面答覆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不予書面答覆或者明確答覆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在這些情形下,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訴訟逐漸成為公眾解決爭議的主要方式

《通知》第一條規定從申請人角度出發,規定了在滿足三個條件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罪立案。

1、公安機關不予接受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判罪的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判的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

3、上述情節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通知》第二條規定強調在人民法院將相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60日內不予答覆,或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通知》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了申請執行人或者法院移交的材料,逾期(60日)後決定立案的,對於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裁定終止審理。公安機關受理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再次決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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