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你股权你还坑我钱?还回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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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路过不要错过,股权君今日给大家带来一个糊涂蛋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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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股权

上海品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勋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06年1月24日,大股东王振国为激励员工,与王慧、虞宙、李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王慧、虞宙、李歆各自出资120万元购买王振国所拥有的品勋公司30%的股权,分配比例为王慧、虞宙、李歆三方各10%。三人在出资购买王振国30%的品勋公司股权的前提下,需参与“上仪田林综合楼商业项目”的全面招商、承诺完成招商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在完成“上仪田林综合楼商业项目”中不得有侵犯品勋公司、股东利益的事项。

三人均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出资并且在签约时已经将现金支付给了王振国。随后,王振国同意追加品勋公司6%的股权给王慧、虞宙、李歆三人平均分配,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补充约定赠予股权6个月后不得撤销该赠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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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分配股权

完成股权转让以后,王慧、虞宙、李歆成为了品勋公司的股东。王振国原以为王慧、虞宙、李歆三人会因股权激励而更加努力工作,可谁能想到,在参与“上仪田林综合楼商业项目”的过程中三人都有侵犯品勋公司股东利益的事项。王振国大怒,提出召开股东大会(当时还处于《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六个月期限内)要求重新评定王慧、虞宙、李歆的股权。股东大会结束后,王慧、虞宙、李歆的持股比例由原先的16%降为了12%。下图为品勋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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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职务犯罪被判刑

本以为降了股权比例就能让员工安分守己,果然是太天真!2015年12月2日,王慧因利用其担任品勋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从参与“上仪田林综合楼商业项目”起就一直侵占品勋公司的钱款且数额之巨大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将违法所得退赔给品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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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国的反击

王振国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请求:

1.撤销王振国对王慧持有的品勋公司2%股权的赠与;

2.将原是王慧持有的品勋公司2%的股权变更至王振国名下。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振国的诉求。但王慧不服,认为2%的股权并不属于赠与,且双方约定了赠予股权6个月后不得撤销。基于这两项原因王慧提起了上诉。不过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慧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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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师点评

王慧取得的品勋公司2%的股权属于赠与还是转让?若是赠与,是否附有合同义务?

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及结构来看,股权转让明确了王慧出资120万元购买王振国10%的品勋公司股权,补充约定明确了王振国追加6%品勋公司的股权给王慧、虞宙和李歆,其中王慧分配得到2%股权。但补充条款中并未对这2%股权约定支付钱款的对价,因此该2%股权并非王慧从王振国处受让取得的,属于赠与。

同时,该赠与还属于附义务赠与。从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王慧并非无偿接受王振国赠与的股权,而是需要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股权。体现在约定的条款中,王振国赠与王慧2%的股权是以王慧履行忠实诚信义务完成“上仪田林综合楼商业项目”的招商工作为前提的。可惜王慧在参与“上仪田林综合楼商业项目”起就一直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品勋公司和包括王振国在内的公司股东的利益,存在违反赠与所附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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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国赠与王慧品勋公司2%的股权能否撤销,是否受期间的限制?

由于王慧构成职务侵占罪,未能够完成赠与所附的义务,王振国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而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受六个月期间的限制,合同法对附义务的赠与规定了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王振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一年之内提出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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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老板赠与股权,以诚心相待,然某些员工却损人害己,真是糊涂!

好了,我是股权君,我们的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权的创业都是耍流氓!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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