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為何要將“派駐”檢察改為“巡迴”檢察?

权威解读:为何要将“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

《人民日報》版面截圖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自6月起在8個省(區、市)檢察機關開展對監獄實行巡迴檢察試點工作,改變目前檢察機關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主要採取派駐檢察的監督方式。

权威解读:为何要将“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

王守安: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一項重要職責。新形勢對於檢察機關創新監獄監督理念,改進監獄監督方式,提升監獄檢察工作整體質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來,實行派駐檢察為主的監督方式,客觀上對於強化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的監督、促進監獄依法嚴格文明規範執法、強化罪犯合法權益保障發揮了重要作用。比如在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方面,加強了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犯罪等“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同步監督,認真受理罪犯舉報、控告和申訴,注重保護罪犯合法權益等。

但與此同時,這一監督方式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派駐檢察人員相對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輪崗,有的長期派駐在一個監獄,導致監督敏感性不強,甚至被“同化”,進而出現不願監督、不敢監督,監督流於形式、缺乏實效的問題,監督質效不夠理想。

王守安:按照方案,試點檢察院將以現有派駐檢察人員為基礎,組成若干個檢察官辦案組,對監獄執行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規定情況,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全面檢察,重點是監管改造、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活動檢察;監管安全防範檢察;戒具使用和禁閉檢察;罪犯合法權益保障情況檢察等。辦案組還承擔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等日常辦案任務。

對於巡迴檢察中發現的問題,試點方案規定,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存在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向監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的,應當作為監督案件辦理,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或者建議並落實專人跟蹤督促糾正。

王守安:為了規範監獄監管執法活動,保障罪犯合法權益,最高檢將在試點工作中指導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加強制度設計,提高監督的及時性、同步性,著力防範問題的發生。最高檢要求,在試點過程中,試點檢察機關不僅要注重維護監獄監管秩序的穩定,更要監督監獄加強對罪犯的教育改造,注重對罪犯舉報控告申訴案件的辦理,切實維護罪犯合法權益。

試點檢察機關要監督糾正和預防減少侵犯監獄罪犯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要建立健全巡迴檢察工作機制,規範巡迴檢察工作流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專門的巡迴檢察機構。同時,嚴格規範巡迴檢察記錄和報告工作。對不依法履行巡迴檢察職責,對監獄存在的違法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對發現的監獄存在的違法問題不予報告、未依法及時提出監督糾正意見的,都要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的責任。對上輪巡迴檢察發現的監獄存在的違法問題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後,不及時採取措施督促監獄整改落實,履行監督職責不到位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的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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