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爽”擔保債務時,想過法律後果嗎?

案情回顧:

甘肅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合同糾紛一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5)蘭民二初字第401號民事決書,向被執行人甘肅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主動履行,但被執行人遲遲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執行過程:

6月5日早晨八點,執行局接到酒泉市肅州區南苑派出所電話,臨控了被執行人王某,執行局副局長馮師謙帶領三名執法幹警立即出發,經過5個小時的長途奔襲抵達現場,兩天的時間裡,法官對被執行人做了的大量思想工作,敦促其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最終將其他幾名被執行人帶回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落實執行款項。

案件特殊性:本案中,被執行人的擔保人多達六人,均不具備履行能力,在做擔保時對於將承擔的法律後果一無所知,僅僅出於熟人關係作出了擔保,因此對不是自己的債務也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法官微提醒:

針對這種特殊情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是在沒有足夠的經濟履行能力時不要輕易答應熟人或者親戚朋友的擔保要求,要了解擔保的利害關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二是一旦作出擔保,在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執行的情況下,擔保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代替被執行人還款,從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造成案件執行不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