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犯法吗?

深海里的爱人

我先把结论给出来,民间高利贷不犯法,但是部分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容我详细叙述。

高利贷在民间很普遍,当下中国法律对高利贷的态度,要比很多人想象的宽容许多。一人向别人借1000块钱,一星期后还钱1100块钱,月利贷超过40%,用年利率计算,高达百分之几百,当然是高利贷。不过,这样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借款人按照约定数额还钱,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讨要利息,这些是正常合法的。

早些年时,经营高利贷还是有法律风险的。没有发生纠纷则好,一旦有纠纷,刑法上有一条口袋罪“非法经营罪”,很可能会扣到出借人头上。当时许多法院认为,收取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则构成高利贷,经营高利贷可定性为“非法经营”。

2012年,最高院在批示四川泸州“何伟光、张勇泉案”时确认,对于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经营高利贷也就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到这时候,高利贷在刑法上的风险,则完全解除。高利贷的刑法惩罚完全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它的全部利益都受法律保护。这里面的情形又比较复杂。

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一则审理借贷案件的规定,划了两条线。一条是年利率24%,一条是年利率36%。凡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约定,法院都予支持,欠款的必须支付利息;凡利率超过36%的,则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欠款人已经支付,想要讨回超过36%的利息部分,法院也会判决返还超额利息;超过24%不超过36%的,怎么计算?超额部分的利息,如果还没有支付,法院会判决不必支付,如果已经支付,法院则会判决支付生效,不必返还。

看明白了吗?这仅仅是“法院是否保护利益”的问题,而不涉及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上面是对高利贷的纯粹讨论。现实生活中,法律和政府都对高利贷持高压的态势。高利贷很容易发生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这些情形在高利贷世界里,非常普遍),这样的犯罪肯定是打击的;从事高利贷活动,往往要养一批打手,从事殴打、敲诈、勒索、恐吓等行为,这往往会被定义为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放高利贷的人,往往也会吸收公众存款,这会被法律定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总而言之,放高利贷在现实世界中,其实是相当危险的,并没有很多想的那样风光。

最后表明我对高利贷的观点,法律没必要限定高利贷的标准。从长期看,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资金丰欠不同,个人境遇不同,对资金迫切程度也不同,市场必定呈现出高度多样的利率。有一般市场利率,体现整体经济气候和资金丰欠;也有“学生贷”“发薪日贷款”“一星期贷款”“消费贷”这样利率较高的贷款。法律应一视同仁地保护贷款人利益。合法利益受保护,才会有更多资金进入,拉低利率水平。高利贷的伴生性犯罪,非法拘禁、殴打、虐待,这些毫无疑问都应当打击。


菁城子

因为我国金融开放程度不高,普通人也好生意人也好,如果没有房产那真的很难从金融机构贷款,那人生在世,调头寸 的时候总会有的,那向谁借钱,谁会借钱。


金融中的利率简单说就是对风险的估价加上资金的机会成本,时间成本。而其中最重要的风险评估,决定了普通的 民间高利贷只能在熟人之间做。比如温州,潮汕那的商会,还有各种 MBA 的校友会,大老板们总有缺钱的时候, 互相帮忙,因为对借贷者对人品也有了解,很多借贷都是同行,非常了解你借钱做的生意有多少利润,对风险的评 估还是心理有底的,中国的银行贷款利率实在太低,借到就和发福利没区别,所以你借不到,那民间借贷如果还维 持那个利率肯定不行,考虑到每年到通货膨胀率 12%,必须高于 12%才能不亏本,再加上人家肯帮你总不能让人家 白帮忙,所以民间借贷普遍两分利,年利率 24%,也和最高法那司法解释规定一致。 但有些生意季节性很强,比如淘宝双十一,或者不少做项目的工程,贸易公司一年到头也就几笔生意,万事具备, 只欠资金,借钱的也知道你利润高,那当然利息就要高点。 普通老百姓买房子的时候缺个首付,问亲戚朋友借点钱,谁都知道投资房地产的收益,你的房子一年涨了一倍,你 多给帮你的亲戚朋友也是应该的,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很多亲戚这时候会不要,那也就趁婚丧嫁娶的时候份子钱 包个大红包。


可以说这些高利贷都是目前金融体系下的很好补充,再加上熟人关系,风控评判的准确度要比银行陌生人高,哪怕 遇到借款者投资失败,那也是正常的市场风险,无可厚非,做什么生意都有风险。


这就是真实的高利贷,并不可怕,做这些高利贷的也有原则就是不熟不做,有点类似一些风险投资,只投熟悉的人 和熟悉的领域,基本上也都是朋友介绍,不可能在外发小广告做生意。


所以说高利贷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法律不保护。


但高利贷出问题不是“高利”,而讨债过程中常常伴随暴力,那就涉嫌犯罪了。


同时有些高利贷会演变为套路贷,那就涉嫌诈骗犯罪了。


上海滩小律师

民间高利贷不是犯法的,民间高利贷的暴力催债是违法的。

我一直在研究高利贷的暴力催债的原因,现在终于研究明白了。

一、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法律空白点,这是立法的问题。

1、我们都知道,法律最高是保护年息36%以下的高利贷的,也支持胜诉,超过部分,法律不支持。

2、假设一个高利贷,自愿借贷年息50%,到时候不还了,高利贷者怎么维权?打官司,最高可得36%,白白损失14%的利息。

3、这14%的损失,就是法律的空白,法律解决不了,那么,高利贷黑社会就因此产生,这就是产生的原因,如果及时还债,就不可能有黑社会,如果法律支持也不可能有黑社会,就是这个道理。

4、我不是支持高利贷黑社会,我是在探究他们黑社会产生的原因。

二、在执行法律的问题上,有些问题判决也是原因。

1、高利贷者起诉欠债不还的老赖,这是多好的法治精神,但是法院判决非常有问题,它没按司法解释的24%或36%判决,也没按四倍利息判决,也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判决,它按的是银行利率判的。这就非常荒唐了。

2、本来高利贷者走法律途径这是要支持鼓励的,这也是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最好的最理性的解决方法,不相信法律不会这么选择,但法院错误判决,法院这么一判,堵死这条路了,以后再傻的高利贷者也不会走法律途径了。

3、这个判决的理由更荒唐,没有偿还借款能力,这不是民间借贷纠纷的理由,这个判决的两个后果是第一助长老赖精神,第二堵住高利贷的司法解决思路。

三、当务之急,我的建议是,国家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将高利贷的最高利息限制在36%年息以内,并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以后法律就可以保护高利贷者的利益,也会在最大程度消灭高利贷黑社会。

四、但是我预判,借债不还的老赖,还会有很多的,自杀的也不会杜绝。我们很多人都憎恨老赖,比如那个教科书式的老赖,但很多人又支持这种借债不还的老赖,尤其是赌博,享乐,打赏的老赖,这是双重标准吗?他们的老赖性质是一样的,事实上借钱不还的老赖更可恶。


韩东言

题主说的犯法,其实是指是否犯罪的意思吧?

如果是这个意思,我明确回答,不构成犯罪。不用坐牢。

1.2012年以前,有不少案例说这是犯罪。

不过在2012年以前,高利贷被定为犯罪的案例有不少,如泸州有个案例,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0年12月被合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二审维持了此判决。类似的有罪案例还有被告人杨爱平、赵霞犯非法经营罪,(2012)临刑初字第6号。

2.2012年最高院批示,高利贷不是犯罪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指出,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最高院的批复,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认为高利贷入罪于法无据,因此相关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如2014年广东茂名“黑老大”李振刚涉黑案中,李振刚被控在茂名、广州一带放高利贷,月息最高达30%,使用利滚利的方式致使被害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2014年9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其中李振刚因放高利贷而被原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放高利贷行为虽非法,但根据法律,不足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而取消了此罪名。

而2016年内江市曾继安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彭志飞非法经营罪一案也具有相当代表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发放高利贷,获取非法收益,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该案辩护律师提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仅应对在放贷过程中涉及强迫交易行为的部分定罪处罚。最后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类似案例还有2016年内江被告人成某某、祁某、邱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一案,当事人虽因放高利贷被控非法经营罪,但最终只应暴力催收等被判敲诈勒索等罪。

3.无资质发放贷款,可能是行政违法,但不用坐牢

没有获得相关贷款资格和许可,向公众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领域的纠纷和行政违法行为,但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这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触犯刑法。

原有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上溯至1991年,面对民间借贷复杂的融资结构和众多的参与方时,显然是力不从心。一旦出现纠纷,在大陆法系严格遵循成文法的法律理念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法》规定下,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得不到法律救济。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正常民间借贷合法。《规定》允许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此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明令禁止的。


二是如何看待民间高利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借款利率高低,一直没有判定。

对借贷利率,《规定》明确提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史晨昱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有借放人双方的有效证据,即达成共识。法律是维持社会平稳的工具,不应该干扰行为人已达成的协议。钱的作用和用途千变万化,能救人也能害命。如果急需用钱,去银行贷款困难重重,只好去民间灵活地寻求帮助,并且都是借钱人主动的,放款人虽然要了利息,但也是善举。所以法律不能只为了维护银行的利益而忽视了民间这一自然形成的很实用的法则。


人生苦短顺是福

难怪老赖越来越多,设借款十万,月息三分月付三千,年付三万陆三年翻倍,二十万另八仟假设六年未还,利滚利就是四十一万陆,你还得起吗?你是否做高暴利生意?


劝君莫借高利贷,否者将被剥得山穷水尽,背井离乡,抛妻弃儿。放高利贷本身就是为了害人。正常生意人或正常的资金周转一定不回去借高利贷,一旦借了就无法还清。

利滚利,最后就是死路一条。放高利贷的也知道这个理。所以,放高利贷的是图了利了,借高利贷的是图了本了。呵呵保护高利贷和保护卖毒品一样,高利贷危害更大,民间借贷不能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在中国正常经营那种行业除去房价人工成本税收等开销每年能达到20%利润,年率36%受法律保护是错的,立法应修改,最多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1.5倍年利率18%。这是在为民间高利贷在洗白,凡是在给3个人以上借高利贷,国家就可认为高利贷公司,应该从严打击,谁开放高利贷是国家的罪人


春日盛宴

高利贷这个名词,在当今社会是不该存在的,它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剥削和被剥削的矛盾,个人意见是坚决反对和痛恨的。它不但不能给社会带来多大效益,反而对社会带来不稳定和诸多社会治安问题,更是对一般民众产生的高利贷是种毁灭性打击,国家应出台禁止和打击这些高利贷。

但凡能借到高利贷的企业和个体,一般情况是两个可能,一是个体企业,二是低收入产生的诸多原因。前者是有背景的,而后者一般都是无正常固定收入或入不敷出的甚至是在校学生。而发放高利贷者,不说它是什么性质,也不说其背景,他们的目的就是要靠这来达到高额的收益,有的甚至把普通民间的零散资金用高息的方式吸收来做高利贷,这其中就违反了非法吸收民间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国家应严禁任何形势的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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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根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这当中有两个关键数字:24%、36%。这样也就给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三个区域,也就是说,当借钱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24%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利息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偿还这部分利息,法律是支持的。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比如小M向你钱,约定利率40%,小M也按照40%的利率给了你利息,当小M知道36%以上无效后,找你把超过部分多给你的利息要回来,法院是支持的。

另外如果在借钱时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物)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高利贷是非法的,那么要还吗?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欠的钱就不用还吗?当然不是!

高利贷的借条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也就是说,本金部分肯定必须是要偿还的。

高利贷那种情况无需偿还?

合同无效的前提下,高利贷按照相关法律无需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例如,如果是在赌桌上借的赌资,欠的赌债都是无效的。贷款人以欺骗、绑架、勒索、恐吓等方式让借款人借下的债务在合同关系上属于无效合同。

放高利贷犯法吗?

1.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放高利贷的行为本身不入罪

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是诱发犯罪,不等于放高利贷这种行为就是犯罪。

如果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法数额较大,构成高丽转贷罪。如果在追讨过程中涉及到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则构成对应的刑事犯罪。

2.构成非法经营罪

199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法律实践中,部分案例认定的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几个特征。

3.民间正常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分

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海是光身的少女7腊

当然犯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手续不完备。特别是近几年来,高利借贷现象突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地下钱庄,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有必要严加治理。


首先,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其次,对于高利贷的利率标准是有界定的。当高利贷是超过正常贷款利率的借贷,则高利贷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因为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高利贷最受人关注的是其“高利”问题,那么多高的利息算高利贷呢?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再次,民间放高利贷是违法的。高利贷就是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从事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的,一经发现,应立即调查、核实,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在今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将黑恶势力渗透的重点领域就直指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贷款公司,延伸黑恶势力犯罪进行“软暴力”催债。可以看出,高利贷是违法的,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应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高利借贷也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利率超过36%,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还钱。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论利息多高,其合法部分,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和一定的利息。

当然,因高利贷而起的暴力催债肯定是违法行为,暴利催生暴力,有高利贷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暴力催债的影子。随着扫黑除恶活动的深入开展,暴力催债这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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