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应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山西这个条例9月施行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高家庭成员素养,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我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指出:

家庭教育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倡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指导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教育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的相关工作。

在家庭实施方面,《条例》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创新精神、生活技能、热爱劳动、安全知识、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幼儿园、学校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教育未成年子女,并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经常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沟通;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其他义务。”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养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继父母应当履行对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如果出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因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服刑、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原因不能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民政部门、妇联等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接到求助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给予帮助。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以上情形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反映。接到反映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给予帮助。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此外,《条例》明确要求:“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宣传封建迷信、邪教、暴力、色情等非法内容,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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