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注解 第11条 信访信息系统

条文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注 解

重庆市信访信息系统延伸到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所有群众来信来访均实现网上登记、网上受理、网上转送、网上答复,信访人可凭查询码登录网站查询办理结果。

摘自《信访条例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分享到:


相關文章: